從2017年度十大勞動爭議典型案例看浦東法院裁判的新傾向

文| 王永令律師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

從2017年度十大勞動爭議典型案例看浦東法院裁判的新傾向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4月27日發佈了2017年度勞動爭議審判白皮書以及10個勞動爭議糾紛典型案例。以下根據浦東法院公佈的10個勞動爭議糾紛典型案例,試嘗試分析一下浦東法院在勞動爭議裁判上的一些新傾向。

1. 獎金支付的認定趨於寬鬆,在雙方就評價達不成一致時,法院有權直接認定

從2017年度十大勞動爭議典型案例看浦東法院裁判的新傾向

在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與楊某勞動合同糾紛案中,在公司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公司以獎金髮放時楊某已離職則不再發放獎金的規章制度,主張無需支付相應獎金的抗辯未被支持。在雙方就對楊某具體的評定等級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對楊某的評定等級進行了直接認定。

該案體現了浦東法院在獎金認定上趨於寬鬆,相較於“司法的手不應伸的太長,避免干預企業經營太多”的形式正義理念,法院似乎更傾向於直接矯正的實質正義理念。

法院的上述做法,對於企業的經營者來說,有以下幾點啟示:

(1)即使獎金評價制度規定,總經理或董事長對員工的等級評價有最終的決定權,企業也不可任意為之。

企業對員工的等級進行評價或調整時須有相應的根據,否則,法院有權直接酌情認定。

(2)在獎金評價制度中儘量設置對評價結果提出異議的程序。

理由在於,一方面是為了從形式上體現評價的公正性,以影響裁判者;另一方面也可以藉此生成一些證據材料。

(3)在被認定為違法解除的情況下,即使《員工手冊》規定獎金的發放對象不包括髮放時離職的員工,對員工也沒有約束力。

2.勞動者有違背誠實信用行為的,傾向於嚴處理、不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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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張某勞動合同糾紛案中,張某在請休病假期間出境國外,且對出境國外與休病假未作出合理可信的解釋與說明,故法院認定公司基於其違反誠信而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並無不妥。

在上海某會計師事務所與劉某勞動合同糾紛案中,劉某在簡歷中填寫了虛假工作經歷。法院認定,此屬欺詐行為,公司據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屬無效合同,從而劉某基於該無效勞動合同主張的勞動關係恢復期工資,公司無需支付。

在上海某貿易公司與許某勞動合同糾紛案中,許某是負責勞動合同簽訂和保管等職責的人事人員,其向公司提出了要求支付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請求。法院認為,許某作為負責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作人員,應當明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及時安排包括其本人在內的所有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宜,但卻怠於行使其應履行的工作職責,在無證據證明系用人單位原因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對其二倍工資的主張不予支持。

以上三個典型案例均屬於勞動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形,對於該類情形,法院的觀點傾向於嚴處理、不保護。

法院的上述做法,對於企業的經營者來說,有如下的啟示:

(1)對“以病假之名,行非病休之實”的,法院不保護;

(2)勞動者填寫的虛假從業經歷不符合公司招聘要求的,屬欺詐行為;

(3)鑑於上述兩點,企業對於勞動者有違誠信行為的,可以在專業人士的指導下果斷處理。

3.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有效,勞動者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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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某與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競業限制糾紛案中,唐某主張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並非其用人單位,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對其不具有約束力,且其並未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法院認為,唐某新入職公司的經營內容與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中文文學網”經營的範圍和內容相近,二者存在直接競爭關係。故唐某違反了涉案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在該案中,法院明確了競業限制認定的考量因素:

(1)勞動者在新任職單位所約定的工作崗位;

(2)勞動者新任職的單位經營範圍是否與原單位存在競爭關係;

(3)實際工作內容是否與原單位工作內容相近或類似。

另外,就競業限制的違約金而言,法院在上海某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與姚某競業限制糾紛案中,明確了違約金調整的以下考量因素:

(1)勞動者違約的主觀惡意程度;

(2)實際違約事實;

(3)勞動者競業限制補償金數額;

(4)勞動者違約的獲益情況(新單位的工資標準);

(5)勞動者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

法院的上述做法,對於企業的經營者來說,有如下的啟示:

從2017年度十大勞動爭議典型案例看浦東法院裁判的新傾向

(1)使用勞務派遣人員時,企業可直接與其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2)約定的違約金金額儘量就高不就低,因為要求增加違約金在操作中實現的難度比較大。

【浦東法院2017年度勞動爭議審判白皮書以及10個勞動爭議糾紛典型案例的鏈接:https://mp.weixin.qq.com/s/j2DKhtXleFkukOG89iad2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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