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辦的檢舉控告進行督辦的情況及方式

第二十二條 對交辦的檢舉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經交辦機關分管領導批准,可以採取發函、聽取彙報、審閱案卷、檢查督促等方式督辦:

(一)超過期限仍未辦結的;

(二)組織不力、核查處理不認真,或者推諉敷衍的;

(三)需要補充核查、重新研究處理意見或者補報有關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本文源自摘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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