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複議前置案件經複議程序實體處理才能直接起訴原行政行為

最高法院:複議前置案件經過複議程序實體處理才能直接起訴原行政行為

【案件名稱】蘇永新、蘇少冰與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人民政府、田東縣人民政府、田東縣醫藥公司土地確權行政裁決糾紛再審審查行政裁定案。

【裁判文書】再審審查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1293號行政裁定書(審判長郭修江,審判員劉少陽、審判員寇秉輝。裁判日期:2019年12月31日)。

【裁判要點】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審查裁定認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釋(2003)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有關問題的批覆》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經行政複議後,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涉及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其他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前述批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需要複議前置的案件,僅限於政府對自然資源權屬糾紛作出確權處理決定的行政裁決案件不包括頒發自然資源權屬證書的案件,也不包括對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權作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等行為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複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申請複議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複議前置案件經過複議程序實體處理,才能視為經過複議。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不予答覆,或作出程序性駁回複議申請的決定,不能視為已經經過複議,未經複議當然不能直接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前置案件,複議機關不予答覆、作出程序性駁回複議申請決定,當事人只能對複議機關的不予答覆、不予受理行為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無權直接起訴原行政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包括複議機關駁回複議申請或者複議請求的情形,但以複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的除外

。程序性駁回複議申請,不屬於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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