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貿通熱點問題(企業管理及檢驗檢疫、關稅及貿易管制...

進貿通熱點問題(企業管理及檢驗檢疫、關稅及貿易管制...

企業管理及檢驗

Q:

多證合一改革實施後我司現在想一併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和海關注冊登記,要如何操作?

A:

根據《關於〈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證書〉(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納入“多證合一”改革的公告》(海關總署 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第二款規定:申請人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時,需要同步辦理《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證書》(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應按照要求勾選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備案登記,並補充填寫相關備案信息。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多證合一”流程完成登記,並在總局層面完成與海關總署的數據交換。海關確認接收到企業工商註冊信息和商務備案信息後即完成企業備案,企業無需再到海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瞭解。

Q:

我司想向海關申請檢驗檢疫報檢人員備案,檢驗檢疫和海關合並後要如何申請?

A:

根據《關於企業報關報檢資質合併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將檢驗檢疫報檢人員備案與海關報關人員備案,合併為報關人員備案。報關人員備案後同時取得報關和報檢資質。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瞭解。

Q:

我司2017年海關年報還未報送,被拉入信用信息異常企業名錄,請問今年還可以補報年報嗎?補報後如何移出名錄?

A: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實施年報“多報合一”改革的公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8年9號)第五條規定:截至2018年12月31日,海關管理企業仍未報送2017年度年報海關年報事項的,海關將其列入信用信息異常企業名錄並向社會公示。2019年1月1日及之後,海關管理企業可以繼續通過公示系統補報年報;補報年報後,海關將其移出信用信息異常企業名錄。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瞭解。

Q:

我有親戚想從蒙古國給我郵寄點豬肉脯,請問是否可以?

A:

根據《關於防止蒙古國非洲豬瘟傳入我國的公告》(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公告2019年第25號)第二條規定:禁止寄遞或旅客攜帶來自蒙古國的豬、野豬及其產品入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燬處理。按照上述規定,您不能從蒙古國郵寄豬肉製品入境。你可查看上述文件瞭解。

Q:

企業的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註冊快到期了,向主管海關申請延續多久會有結果?

A:

根據《關於公佈〈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註冊登記管理實施細則〉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57號)第二十七條規定:直屬海關應當自受理收貨人延續註冊登記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延續註冊登記決定。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瞭解。

關稅及貿易管制

Q:

我司是剛成立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想了解一下海關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稅收徵管有何規定?

A:

根據《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4號)第四條規定:(十二)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海關按照國家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完稅價格為實際交易價格,包括商品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十三)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消費者(訂購人)為納稅義務人。在海關注冊登記的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物流企業或申報企業作為稅款的代收代繳義務人,代為履行納稅義務,並承擔相應的補稅義務及相關法律責任。(十四)代收代繳義務人應當如實、準確向海關申報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商品名稱、規格型號、稅則號列、實際交易價格及相關費用等稅收徵管要素。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申報幣制為人民幣。(十五)為審核確定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歸類、完稅價格等,海關可以要求代收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充申報。(十六)海關對符合監管規定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時段彙總計徵稅款,代收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向海關提交足額有效的稅款擔保。海關放行後30日內未發生退貨或修撤單的,代收代繳義務人在放行後第31日至第45日內向海關辦理納稅手續。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瞭解。

Q:

我司的一批減免稅設備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想了解一下每年何時向海關遞交《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報告書》?

A:

根據《關於公佈〈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的令》(海關總署令第235號)附件2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應當自進口減免稅貨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關遞交《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報告書》,報告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因此如果你司的減免稅設備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應當自進口減免稅貨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關遞交《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報告書》,報告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瞭解。

Q:

進口轉關的貨物,應當適用什麼時間的稅率?

A:

根據《關於公佈〈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的令》(海關總署令第235號)附件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轉關貨物監管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進口轉關貨物,按貨物到達指運地海關之日的稅率和匯率徵稅。提前報關的,其適用的稅率和匯率是指運地海關接收到進境地海關傳輸的轉關放行信息之日的稅率和匯率。如果貨物運輸途中稅率和匯率發生重大調整的,以轉關貨物運抵指運地海關之日的稅率和匯率計算。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瞭解。

Q:

我司是一家外貿公司,準備出口玉米粉,想了解下是否有出口配額管理?

A:

根據《關於公佈2018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的公告》(商務部 海關總署聯合公告2017年第88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實行出口配額管理的貨物為:活牛(對港澳出口)、活豬(對港澳出口)、活雞(對香港出口)、小麥、玉米、大米、小麥粉、玉米粉、大米粉、甘草及甘草製品、藺草及藺草製品、磷礦石、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潤滑油、潤滑脂、潤滑油基礎油)、鋸材、棉花、白銀。出口本款所列上述貨物的,需按規定申請取得配額(全球配額或國別、地區配額),憑配額證明文件申領出口許可證。其中,出口甘草及甘草製品、藺草及藺草製品的,需憑配額招標中標證明文件申領出口許可證。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瞭解。

監管通關與行郵

Q:

請問報關單上“貨物存放地點”應如何填制?

A:

根據《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8號)附件第十二條規定:貨物存放地點應填報貨物進境後存放的場所或地點,包括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分撥倉庫、定點加工廠、隔離檢疫場、企業自有倉庫等。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瞭解。

Q:

請問向海關申請設立出口監管倉庫的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A:

根據《關於公佈〈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的令》(海關總署第243號令)附件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設立出口監管倉庫的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已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二)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和倉儲經營權;(三)具有專門存儲貨物的場所,其中出口配送型倉庫的面積不得低於2000平方米,國內結轉型倉庫的面積不得低於1000平方米。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瞭解。

Q:

請問進口貨物報關單上應當隨附的單證包括哪些?

A:

根據(關於公佈《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的令)(海關總署第243號令)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應當隨附的單證包括:(一)合同;(二)發票;(三)裝箱清單;(四)載貨清單(艙單);(五)提(運)單;(六)代理報關授權委託協議;(七)進出口許可證件;(八)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進出口單證。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瞭解。

Q:

我司已經在海關辦理註冊登記,是否就可以辦理進口印刷品和音像製品業務?

A:

根據(關於公佈《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的令)(海關總署第243號令)附件1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監管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的進口業務,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指定經營。未經批准或者指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印刷品及音像製品進口業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口印刷品及音像製品,應當委託國務院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進口經營單位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瞭解。

加工貿易監管

Q:

我司是綜保區內企業,聽說現在企業可以從事研發類業務,開展保稅研發對企業有什麼要求?

A:

根據《關於支持綜合保稅區開展保稅研發業務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7號)第二條規定:區內企業具備以下條件的,可開展保稅研發業務:(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或綜保區行政管理機構批准開展保稅研發業務;(二)海關認定的企業信用狀況為一般信用及以上;(三)具備開展保稅研發業務所需的場所和設備,能夠對研發料件和研發成品實行專門管理。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瞭解。

Q:

請問綜合保稅區四自一簡的政策是指什麼?

A:

根據《關於實施綜合保稅區“四自一簡”監管創新措施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6號)第一條規定:在綜保區內實施“四自一簡”監管制度,綜保區內企業可自主備案、合理自定核銷週期、自主核報、自主補繳稅款,海關簡化業務核准手續。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瞭解。

Q:

我司是綜合保稅區區內企業,請問委託加工業務具體指什麼?

A:

根據《關於支持綜合保稅區內企業承接境內(區外)企業委託加工業務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8號)第一條規定:本公告所稱“委託加工”,是指區內企業利用監管期限內的免稅設備接受區外企業委託,對區外企業提供的入區貨物進行加工,加工後的產品全部運往境內(區外),收取加工費,並向海關繳納稅款的行為。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瞭解。

(源自:南京海關12360服務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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