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约束性规定

最新《公司法》是2018年修正的,公司法中有些是对公司行为的强制性规定,有些是可以由公司制定章程(章程相当于公司内宪法)自行规定的,下面将分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谈谈公司法中对这两种公司的约束性规定。

一、普遍性的规定

1、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具有约束力。

2、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需被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 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二、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和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3、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盖章),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5、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

6、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7、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8、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非国有企业或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9、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由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10、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三、股份有限公司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200人为发起人,其中须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3、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股东有权查阅上述文件。

4、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5、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6、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股东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8、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9、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管提供借款。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管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10、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四、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1、上市公司是指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6、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法》的约束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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