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利好上市公司回购

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简称《修改决定》),对公司法第142条有关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明确表态,将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决定》,依法规范与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行为。上交所也发布公告称,将对相关股份回购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公告格式指引抓紧予以修订和完善,尽快发布实施;将支持引导上市公司依法合规开展股份回购,维护好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

《公司法》修改利好上市公司回购

健全资本市场内生稳定机制

根据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对本次修订的说明,公司法第142条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范围较窄,难以适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适时采取股份回购措施稳定股价等实际需要;实施股份回购的程序较为复杂(一般须召开股东大会),不利于公司及时把握市场机会,适时制定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对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规定得比较短,难以满足长期股权激励及稳定股价的需要等。

针对上述问题,《修改决定》除增加两种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外,还适当简化了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同时补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

“修改后的《公司法》明确了六种情形下公司可收购本公司股份,包括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限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恒天财富研究院执行院长、首席策略师周荣华在接受《上海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三项回购情形的决策程序可由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不必经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条款的修改非常有针对性,将大部分回购情形的决议权力下放,由股东会变为董事会,有利于快速响应瞬息万变的二级市场波动,降低回购成本,提高上市公司回购积极性,稳定市场信心。”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法学教师、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立向《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回购比例上限从5%上升至10%,资金充沛的公司可在股价低迷时回购股份,拉高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提高每股价值,间接缓解实际控制人股票质押市值不足的问题。而库存股期限从1年放宽至3年,给后续操作留出了足够的时间窗口。例如,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从授权到行权一般都要经过至少2至3年,1年的转让时间不能满足长期激励需要。”

“本次修订考虑的是上市公司因实际业务发展需要,鼓励其通过股份回购方式,共同维护市场环境,同时对上市公司行为进行规范,消除潜在的制度性套利空间,避免上市公司因投机行为侵害投资者利益,带来不必要的市场冲击。”周荣华进一步表示,允许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有利于增厚每股净资产,夯实估值的资产基础,健全资本市场内生稳定机制,促进资本市场整体平稳运行,发挥股份回购制度积极作用,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公司法》修改利好上市公司回购

配套监管措施须跟上

《公司法》针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制度的修改,让市场的回购热情骤然升温。据不完全统计,10月28日晚间共有41家上市公司发布了股份回购、提议或最新进展公告。

“2018年以来,股票市场接连地量下跌,A股也出现了史上最大规模的回购潮。今年前三季度回购金额达257.5亿元,相当于2015至2017年的总额。即便如此,对比美股2009年以来9年牛市期间的回购金额(年回购均值2.4万亿美元),A股回购力度仍稍显不足。”兴业证券分析师乔永远对《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此次制度修订,有利于资金充裕的上市公司加速回购,将有效强化投资者信心。据乔永远预计,若以上市公司自有资金回购,或将贡献超3万亿元的潜在资金。

不过,在学界人士看来,上市公司为“提振市场”而进行股份回购,与为“操纵股价”进行股份回购实际上是同一行为的一体两面。因此,在制度松绑的同时,还需要加强监管。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被界定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可见其重要性。但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必须以打击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民事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为前提。”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远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刘春彦向《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上市公司回购属于典型的信息不对称交易,上市公司利用其天然优势回购中小股东股权,侵害后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很高,监管机构必须防止上市公司“割韭菜”。

“在《公司法》松绑股份回购的情形、程序的背景下,为防范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审验现有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及时进行配套修改完善。”王立表示,“证监会此前颁布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文件,在此次《公司法》修法后都需重新审查修正。”

王立进一步建议,证监会还需进一步细化的配套制度。例如,细化库存股取得程序,严格限制证券和资金的取得和来源,防止杠杆资金作为资金来源,避免形成流动性螺旋。对董事会的决议事项明确具体要求,包括买卖策略、持有额度、管理逻辑以及处理方式等,并报备监管部门。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库存股取得和持有方案信息公开,建立库存股定期和不定期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时、可靠、相关为基础进行充分披露。加大监控和处罚力度,借助专户稽查监控,建立违规行为处理程序,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将相关人员纳入诚信体系。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对库存股的认识和理解,以及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辨别能力。

记者 李思

中国平安拟千亿回购,公司回购股份应注销不再回到市场

(来源 新京报)

《公司法》修改利好上市公司回购

《公司法》修改利好上市公司回购

《公司法》修改利好上市公司回购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