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回购及有关的司法救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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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法》的决议,将《公司法》第142条规定的股份回购制度作出了修改,回应了资本市场的迫切需求。

在资本市场中经常发生公司回购股份事件,例如,公司减资;收购股份后用于引进特殊人才或股权激励;上市公司为消减市场恐慌,解决特殊事件,稳定市场预期,采取回购股份措施,以促进增量资金入市,等等。

《公司法》规定限制公司回购股份的意义,主要是控制公司注册资产的不当减少,以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等。司法实务中处理公司回购股份问题,注意把握几个基本要点:

第一,《公司法》允许回购本公司股份。

第142条规定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规定了可以收购股份的一些情形。第74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收购事由也作出特别规定,例如,常年不分红,分立或合并及重大投资,经营期限届满不清算而存续等情形。实务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已经超出了74条所列举的范围,例如,解决股东僵局问题,一方收购另一方股权,约定以公司资产垫付收购资金,形成事实上的公司回购股权,对赌协议中,安排公司对投资方股权的回购,等等。

从《公司法》第74条、142条所列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股份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看,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权),但发生特殊事件时,可以收购股份(权)。从实务角度看,收购本公司股份(权),是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合理需求,《公司法》保障公司合法收购公司股份(权),并保障各方利益。

第二,回购股份时涉及其他民事主体的权益问题。以公司财产回购股份,导致公司资产因非经营因素不当减少,从退出公司的股东角度来看,相当于股东从公司直接拿走财产,抽回投资,对此应当考虑优先保护涉及的其他民事主体的利益。

(1)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利用公司财产回购股份,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如果公司对外负债时,将有可能无法清偿,故在安排回购股份时应对公司债权人提供保护措施,例如,提前清偿公司债务,按债权数额保留清偿资金或保持清偿能力,为债权提供担保等,确保债权人利益不因股份回购受到影响。在债权人利益得到保障后,妥善安排公司回购股份,否则,公司在支付回购价款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被回购股份的原股东有可能要在回购价款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责任。

(2)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回购股份,被回购股份的股东非经分红从公司拿走财产,形成股东之间的分配不公平,故回购股份,应经股东大会表决后形成决议。股东大会是股东共同行使权利的机关,其决议代表全体股东的公平利益,股东应当遵守和执行。公司也可以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将回购股份的权力委托给董事会行使,此情形下的董事会决议,对股东也发生法律效力。

(3)保障公司资本充实。公司回购股份后可以短时间保留股份,允许公司资本暂时欠缺,但持续的时间不能太长,应保证公司资本持续充实,发挥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的作用。《公司法》规定因减资收购的股份,须在10日内注销,因合并、分立事由收购的股份,6个月内注销或转让,对库存股,《公司法》规定收购比例不得超过10%,库存股保留时间不得超过3年。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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