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之戰!最高法終審:應撤銷“喬丹+圖形”商標!

4月8日,“中國喬丹侵權案終審敗訴”登上熱搜。

在邁某喬丹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爭議行政糾紛再審案中,最高法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喬丹體育公司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的6020578號“喬丹+圖形”商標被撤。繼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宣判撤銷漢字「喬丹」的商標之後,“喬丹”圖形商標也被撤銷!

八年之戰!最高法終審:應撤銷“喬丹+圖形”商標!

案件回顧

喬丹公司於2001年3月21日獲准註冊第1541331號“喬丹”商標,該商標曾在第3208768號商標異議案件中,被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認定為“足球鞋、爬山鞋”等商品上的馳名商標。喬丹公司還於2003年3月21日獲准註冊第3028870號“”圖形商標,該商標曾於2005年6月被商標局認定為“運動鞋、運動服裝”商品上的馳名商標。

2012年10月31日,喬丹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申請,請求撤銷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的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2014年4月14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4]第052424號關於第6020578號“喬丹”商標爭議裁定,維持爭議商標。

喬丹不服被訴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訴裁定,但是一審法院維持了商評委的裁定。隨後,喬丹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喬丹不服該判決,向最高法提起再審。2020年3月,最高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32號案判決書,喬丹體育公司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的6020578號“喬丹+圖形”商標被撤。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顯示:

一、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終字第1575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號行政判決;

三、撤銷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14〕第052424號關於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爭議裁定;

四、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重新作出裁定。一審案件受理費1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均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讓我們來看一下~

首先,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損害了再審申請人主張的在先姓名權和肖像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關於“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

最高法認為:喬丹就“喬丹”享有姓名權。在本案爭議商標的申請日之前,直至2015年,再審申請人在我國一直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其知名範圍已不僅僅侷限於籃球運動領域,而是已成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公眾人物。爭議商標由上方的“”圖形與下方的“喬丹”組合而成。喬丹公司明知再審申請人在我國具有長期、廣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喬丹”申請註冊爭議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標記有爭議商標的商品與再審申請人存在代言、許可等特定聯繫,損害了在先姓名權

爭議商標標識中的“”僅僅是黑色人形剪影,除身體輪廓外,其中並未包含任何與再審申請人有關的個人特徵。並且,再審申請人就該標識所對應的動作本身並不享有其他合法權利,其他自然人也可以作出相同或者類似的動作,該標識不具有可識別性,不能明確指代再審申請人。因此,喬丹不能就該標識享有肖像權,喬丹就有關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其肖像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八年之戰!最高法終審:應撤銷“喬丹+圖形”商標!

其次,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

最高法認為:爭議商標標識不存在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情形

最後,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屬於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

最高法認為:爭議商標的註冊不屬於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不屬於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

在先權利

在先權利,作為商標法術語,主要是指在註冊商標申請人提出註冊商標申請以前,他人已經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並受法律保護的權利。

《商標法》第32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顧名思義,在先權利即在先產生的權利,此處的權利主要包括:商標法上的權利、其他法定權利、在先利益。在本案中,“在先權利”主要是指喬丹的法定人身權利之姓名權。

在先姓名權構成要件主要包括:(1)在相關公眾的認知中,係爭商標文字指向該姓名權人;(2)係爭商標的註冊與他人姓名權存在衝突。

喬丹商標系列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喬丹在中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喬丹”與邁克爾·喬丹之間已經形成了穩定的對應關係邁克爾·喬丹對中文“喬丹”享有在先姓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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