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之战!最高法终审:应撤销“乔丹+图形”商标!

4月8日,“中国乔丹侵权案终审败诉”登上热搜。

在迈某乔丹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再审案中,最高法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继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宣判撤销汉字「乔丹」的商标之后,“乔丹”图形商标也被撤销!

八年之战!最高法终审:应撤销“乔丹+图形”商标!

案件回顾

乔丹公司于2001年3月21日获准注册第1541331号“乔丹”商标,该商标曾在第3208768号商标异议案件中,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认定为“足球鞋、爬山鞋”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乔丹公司还于2003年3月21日获准注册第3028870号“”图形商标,该商标曾于2005年6月被商标局认定为“运动鞋、运动服装”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2012年10月31日,乔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2014年4月1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商标争议裁定,维持争议商标。

乔丹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但是一审法院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随后,乔丹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乔丹不服该判决,向最高法提起再审。2020年3月,最高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32号案判决书,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显示: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575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裁定;

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让我们来看一下~

首先,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姓名权和肖像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最高法认为:乔丹就“乔丹”享有姓名权。在本案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直至2015年,再审申请人在我国一直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知名范围已不仅仅局限于篮球运动领域,而是已成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争议商标由上方的“”图形与下方的“乔丹”组合而成。乔丹公司明知再审申请人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再审申请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在先姓名权

争议商标标识中的“”仅仅是黑色人形剪影,除身体轮廓外,其中并未包含任何与再审申请人有关的个人特征。并且,再审申请人就该标识所对应的动作本身并不享有其他合法权利,其他自然人也可以作出相同或者类似的动作,该标识不具有可识别性,不能明确指代再审申请人。因此,乔丹不能就该标识享有肖像权,乔丹就有关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肖像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八年之战!最高法终审:应撤销“乔丹+图形”商标!

其次,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最高法认为:争议商标标识不存在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

最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最高法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在先权利

在先权利,作为商标法术语,主要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商标法》第32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顾名思义,在先权利即在先产生的权利,此处的权利主要包括:商标法上的权利、其他法定权利、在先利益。在本案中,“在先权利”主要是指乔丹的法定人身权利之姓名权。

在先姓名权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系争商标文字指向该姓名权人;(2)系争商标的注册与他人姓名权存在冲突。

乔丹商标系列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乔丹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乔丹”与迈克尔·乔丹之间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迈克尔·乔丹对中文“乔丹”享有在先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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