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責任?

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責任?

法智部落:劉廣全整理

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責任?

觀點: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少分或不分財產。

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年12月25日,法釋〔2001〕30號)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

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66號)

裁判要點: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婚姻關係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宋某某、雷某某共同生活過程中因瑣事產生矛盾,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感情仍未好轉,經法院調解不能和好,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當判決准予雙方離婚。

本案二審期間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雷某某是否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雙方名下的存款應如何分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就是說,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侵害了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少分或不分財產。

本案中,關於雙方名下存款的分割,結合相關證據,宋某某婚前房屋拆遷款轉化的存款,應歸宋某某個人所有,宋某某婚後所得養老保險金,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雷某某名下中國工商銀行尾號為4179賬戶內的存款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雷某某於2013年4月30日通過ATM轉賬及卡取的方式,將尾號為4179賬戶內的195000元轉至案外人名下。雷某某始稱該款用於家庭開銷,後又稱用於償還外債,前後陳述明顯矛盾,對其主張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對錢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釋和說明。結合案件事實及相關證據,認定雷某某存在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情節。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對雷某某名下中國工商銀行尾號4179賬戶內的存款,雷某某可以少分。宋某某主張對雷某某名下存款進行分割,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故判決宋某某婚後養老保險金14322.48元歸宋某某所有,對於雷某某轉移的19.5萬元存款,由雷某某補償宋某某12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發佈第14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2016年9月19日,法〔2016〕311號)

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1、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案件的訴訟時效問題,《解釋》作出了具體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這也是《婚姻法》新增加的內容,是對離婚時侵害另一方合法財產權益的一方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2、對於該條的理解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是針對夫妻共同財產所為的行為。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明確規定,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除外)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除了這些規定之外,當事人還可以就此作出約定。既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是共同共有。對共同財產,雙方的權利是平等的,如無特殊事由,在權利進行分割時應該平均分配,不應因雙方的收入狀況不同而有所區別。也就是說,一方無收入也好、雙方收入的數額差距很大也好,只要是構成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旦分割,雙方的權利和機會是平等的,一般都應平均分配。

對於共有財產的處分,當事人有平等的處理權,雙方應該共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再對外做出決定。特別是將做出重大決定時,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理,否則就是對另一方構成侵權。如果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等行為的,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權利人有權依法主張保護自己的權利。這裡所說的隱匿、轉移、變賣等,是指一方通過採取這些行為,使另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所享有權利受到損害,或者說是使財產脫離另一方的控制或造成財產價值的減損。在主觀上,當事人須為故意,通過這些行為,達到自己侵佔財產的目的。因過失行為導致的共同財產毀損,不應適用該條規定。

另外,這條規定中的少分或不分,是指夫妻共同財產中被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或者偽造債務所侵佔而涉及的部分,而不是全部的夫妻共同財產。由於只規定了少分或不分,將具體少分的比例及數額和什麼時候可以不分等問題的處分權,賦予了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根據不同的案件情況,對上述問題進行處理。

3、如果在離婚訴訟期間,權利受到侵犯的當事人沒有發現上述行為的,而是離婚後才發現的,如何處理?

《婚姻法》在第四十七條中也作了規定,當事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再次分割所涉及的財產,仍為剛才所稱的夫妻共同財產中的部分而非全部。由於財產被一方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或偽造債務所侵佔,所以未能被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這種行為已經導致了對另一方權利的侵害,理應依法對其進行救濟。人民法院在審理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案件時,關於少分或不分的原則仍應適用。不過,提起再次分割之訴是可以隨時提呢,還是應該有所限制,《婚姻法》未有明確規定。

一般說來,夫妻雙方離婚時,如果有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分割。一方如果就夫妻共同財產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等情形的,會使財產分割時出現不利於另一方婚姻當事人的情況,對另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構成了侵犯。對於權利受到侵害一方,法律提供救濟手段自無疑問,立法也有明確規定。但是權利的行使應該積極而及時,法律制定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儘快行使自己的權利,在保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同時也維護社會的安定。本條中所涉及的此項權利的行使也不應例外,應該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一般民事權利保護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權利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受侵害之時開始兩年內提出。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所享有的所有權受到侵犯,應當屬於一般民事權利受到侵犯,對於訴訟時效問題,應當與一般民事權利採取的保護措施相同,即應該適用一般民事侵權之訴關於兩年的訴訟時效的規定。

為了督促在離婚時就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之人能夠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解釋》對《婚姻法》第四十七條中當事人提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之訴的權利行使的時效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即應當自發現之日起兩年內提出,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超出規定期間後,當事人再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權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保護。如果債權人主張自己權利,債務人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由對抗債權人的,該對抗理由成立。當然超過訴訟時效的,如果當事人自願履行的,權利人的權利仍然可以得到保護。具體而言,在離婚時以非法手段侵佔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如果在對方發現後兩年內都沒有主張自己權利,在超過兩年後,侵權的一方自願履行的,權利受到侵害一方的合法權益可以受到保護。對於自願履行完畢的,不得反悔。如果當事人已經履行完畢後,再以所履行的屬於超過訴訟時效規定依法不應返還為由而主張反悔並訴諸法院的,法院對其請求將不予支持。

——劉銀春:《解讀〈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載杜萬華主編:《解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民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38~140頁。

綜述:指導案例66號《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旨在明確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依照《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可少分或不分財產。該指導性案例從《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出發,對《婚姻法》第47條規定的“離婚時”作出了合理解釋,有利於懲戒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非法行為,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財產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民事卷V》 第2966頁 觀點編號1287

NIs>�tS�\u001c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