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齡少女醉酒後慘遭“撿屍”,酒吧門口“撿屍”行為如何評價?

 

  “撿屍”一詞,對於經常混酒吧的朋友一定不陌生。”撿屍“指的是在酒吧門口、一群男人遵守在街頭,尋找醉酒倒在路邊落單的少女,假意充當好心人送他們回去,實則是帶到酒店或者家中,與少年發生性關係。每晚深夜酒吧門口總是有形形色色的男人,遵守在門口,等待著自己的目標出現。他們的行為,我們應該如何評價?


妙齡少女醉酒後慘遭“撿屍”,酒吧門口“撿屍”行為如何評價?


  “撿屍”是一種違法行為,可能涉嫌強姦罪

  強姦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我們很容易搞清楚暴力或者脅迫的手段。但是司法實踐中最難認定的就是”其他手段“。在撿屍文化中,很明顯沒有通過暴力和脅迫等手段與他人發生性關係。正是因為如此,很多人就認為撿屍行為是不違法的,不可能構成強姦罪?

  撿屍大多數都是發生在少女半醉半醒或者全醉的狀態下,那麼根據我國的通說理論,在對方醉酒或者昏迷的狀態下,其是構成《刑法》第236條的利用”其他手段“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因此是可以構成強姦罪的。但是筆者認為就撿屍體到底是不違法還是違法但不構成強姦罪、違法也構成強姦罪?這仍然需要從各方面考慮,精準的定位,為撿屍行為定性。下面詳細介紹。

  “撿屍”與強姦罪:合法行為還是違法犯罪?

  我們首先要明確的是,並不是所有的撿屍行為都是涉嫌違法犯罪。那麼我們需要精確的認定,哪些屬於強姦罪,哪些僅僅是屬於違法但是不犯罪,哪些連違法都算不上。下面筆者就幾種常見撿屍情形進行定性。

  認識受害人被灌醉型。這種一般都是有預謀的,我們說的”迷姦“或者酒後趁人之危強姦有點類似。那麼針對這種情形,我們可以認為灌醉酒是為了防止受害人反抗,屬於強姦罪規定的”其它手段“,完全是可以認定為強姦罪的。因此我們必須知道誤區:沒有使用暴力與對方發生性關係就不是強姦。

  認識然後喝高興自己醉酒型。這種往往很常見,就是撿屍者與被撿屍者認識,相約一起去喝酒,然後雙方喝的開心聊的高興,少女主動挑逗男性、調戲男性(男子未醉),然後被撿屍,事後告男子強姦的,那麼該類型要認定強姦罪有點困難,因此少女屬於自陷風險,明知道自己喝酒後可能會遇到風險,但是仍然喝醉,而且還主動挑起男子的慾望,並且不反抗。但是考慮到這類情形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那麼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不認識偶然撿屍。這類情形就是最純正的撿屍行為,雙方都不認識,然後男子經過酒吧門口,順帶把少女拉到了酒店,並且發生了性關係,那麼這類情形看無論是行為的事前、事中都是未經過婦女同意的,在婦女意志不清醒的時候發生的,那麼極大的程度可以定性為強姦罪。但是實踐中,為什麼很多人明知道撿屍有風險還屢試不爽?主要還是因為”其它手段“不好把握、取證的難度很大等因素。

  總結:撿屍有風險,可能涉嫌強姦罪。但是不是所有的撿屍的行為都是犯罪,也有可能僅僅是違反治安管理。對於那些酒吧門口撿屍屢試不爽的​,心懷不軌的男人鋌而走險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任,也是對他人的不負責任,不要為了一時尋求刺激,誤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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