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票的29種情形!

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有很多,我們可以分為七大類29項。


01

與個人相關的項目(2項)

1. 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其他個人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例外:自然人出租、銷售不動產且承租方、購買方不是自然人的除外。)

02

與出口、免稅、不徵稅相關的項目(4項)

1.適用免徵增值稅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例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免稅農產品除外)。

2.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

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不徵收增值稅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用於出口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特別說明:出口貨物勞務除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外,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03

與商業企業相關的項目(2項)

1.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發〔2004〕136號)

2.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發〔2006〕156號)

04

與差額納稅相關的項目(12項)

1、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向委託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

2、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

3、旅遊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

4、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於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財稅【2016】47號)

5、安保服務包括場所住宅保安、特種保安、安全系統監控、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以及其他安保服務。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比照勞務派遣服務政策執行。(財稅【2016】68號)

6、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託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財稅【2016】47號)

7、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及其成員單位通過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為公益性機構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公益性機構捐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其接受的捐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財稅【2016】39號)

8、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服務接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簽證費、認證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向服務接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9、納稅人代理進口按規定免徵進口增值稅的貨物,其銷售額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貨款。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款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10、境外單位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在境內開展考試,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提供的教育輔助服務,以取得的考試費收入扣除支付給境外單位考試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就代為收取並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統一扣繳增值稅。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代為收取並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

,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11、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

12、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境內機票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客戶收取並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他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的境內機票淨結算款和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就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購買方開具行程單,或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05

與銷售特定貨物相關的項目(5項)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函〔2009〕90號)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不得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函〔2009〕90號)

3.納稅人銷售舊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函〔2009〕90號)

4.一般納稅人的單採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可以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函[2009]456號)

5.金融機構所屬分行、支行、分理處、儲蓄所等銷售實物黃金時,應當向購買方開具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監製的普通發票,不得開具銀行自制的金融專業發票。(國稅發[2005]178號)

06

營改增試點前發生業務(2項)

1.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2016年5月1日後需要補開發票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總局公告2016年23號)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並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

07

管理不規範(2項)

1.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財稅〔2016〕36號)

2.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也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財稅〔2016〕36號)

上述項目如有遺漏,歡迎各位老師繼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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