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區“福星普法365”第500期」馬某某與丁某某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案


「西夏區“福星普法365”第500期」馬某某與丁某某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案

原、被告於2014年元月開始同居生活,於2014年12月14日生育一子馬某。2015年2月,原告與孩子回到青海省與孃家人一起生活,期間孩子一直由原告撫養照顧。

2017年8月28日,原、被告間因撫養權、撫養費等問題產生分歧,原告一氣之下將孩子移交被告暫時撫養。後原告多次要求將孩子接走均遭到被告拒絕。為此,原告先到公安機關報案,又到平羅縣政府上訪,再縣婦聯協調未果後,又經法律援助於2017年10月11日訴至平羅縣法院,請求判令:非婚生子馬甲(2014年12月14日出生)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4000元,直至孩子年滿十八週歲,以上撫養費用由被告一次性付清。

辦案過程及結果:

女方原告馬某系青海人未婚,因在寧夏平羅縣打工,與已有家室的男方被告丁某相識併產生感情,同居生活並生育一子。因雙方不是合法夫妻,不可能長期共同生活下去,丁某產生了與馬某分手的想法。馬某也同意分手,但要求丁某給予鉅額經濟補償。在遭丁某拒絕後,馬某以孩子為要挾手段,將孩子交給丁某後離開。因前期平羅縣婦聯已經與馬某、丁某均有過接觸,也做過雙方的調解工作。

該案受理後,承辦法官積極與平羅縣婦聯幹部聯繫,聽取她們的前期調解情況及對糾紛的處理意見。後又與婦聯聯合約原、被告雙方到婦聯進行調解,但因雙方對孩子撫養權問題存在根本對立,調解未果。因馬某在本地舉目無親,在旅館居住,生活存在困難。經法院與婦聯協調,由丁某先向馬某給予生活費2000元。法院及時向雙方送達開庭傳票,於2017年10月26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原、被告均聘請了律師並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庭審中,原、被告爭議的主要焦點是監護權由誰行使,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馬某認為,丁某從來沒有照顧過孩子,不管是生活還是親子活動上都沒有。在寄養期間孩子已經被寄養過五家了。丁某認為,馬某沒有經濟收入,請求法庭判決由其來撫養孩子。

平羅法院經審理後,於2017年11月3日做出如下判決:

一、原、被告生育之子馬甲(2014年12月14日出生)由原告馬某撫養;

二、被告丁某自2017年11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2000元,至孩子年滿十八週歲時。被告丁某先行支付馬甲2017年11月至2020年12月前的撫養費76000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一次性付清。其餘部分撫養費,一年支付一次,分別於當年12月30日前付清;被告丁某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原告馬某有協助探望的義務。

判決後,丁某不服,提起上訴。在上訴過程中,經石嘴山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非婚生子馬甲由被上訴人馬某撫養;

二、上訴人丁某於每年支付非婚生子馬甲撫育費24000元,至非婚生子馬甲年滿18週歲止。自2018年1月起支付;每年1月1日支付上半年撫育費12000元,7月1日支付下半年撫費12000元,支付至上訴人馬某中國工商銀行賬戶;

三、每年暑假非婚生子馬甲與上訴人丁某共同生活一個月,寒假非婚生子馬甲與上訴人丁某共同生活一個月,由上訴人丁某負責接送,被上訴人馬某有義務配合。二審調解後,在平羅法院和平羅縣婦聯共同配合下,丁某將孩子帶到平羅縣婦聯,在法院和婦聯幹部見證下將孩子馬甲當面交給馬某帶走。該案至此結案。

辦案思路及策略:

本案是一起因同居關係引起的子女撫養權及撫養費糾紛,涉及女方權益和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雙重保護。該案最後能夠得以順利審結主要做法是:

1、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運用得當。平羅縣婦聯與平羅縣公安局先行介入,進行勸導,防止惡性事件發生。平羅縣法律援助中心通過司法援助,將該糾紛導入正常訴訟程序。法院、婦聯及縣法律援助中心代理律師在立案後,給馬某做闡明法律規定,打消馬某不切實際的訴求,讓馬某理性訴訟。要求丁某先期支付馬某部分生活費,讓馬某有暫時居住的地方防止纏訪纏訴。二審調解後,法院與婦聯及時督促丁某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將馬甲交付馬某,防止丁某反悔,給執行帶來困難。

2、上下級法院協調聯動,形成默契,確保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丁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在上訴期間,一、二審法官從情理法角度入手共同給丁某做工作。最終丁某接受法官調解方案,使該案二審以調解方式結案。丁某在二審調解書生效後積極配合履行義務。該案處理達到了情理法交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辦案啟示:

1、戀愛是兩個人的事,但婚姻是兩個家庭的事。當愛情走向婚姻階段就不僅是對兩個人負責,還要對後代、對社會負責。如果相愛的兩個人有一方已經有家室,還是最好終斷這份愛情,我們無法給對方一個完整的家,無法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最終傷害了彼此,傷害了子女。尤其是婦女在整個社會中仍然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失敗的愛情給自己帶來的傷害對更大,無論是身體的還是心理的。

2、法院是依法辦案的機關,當事人應當依法理。

來源;寧夏法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