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辯戰場:高水平質證的策略和技巧有哪些?

刑辯戰場:高水平質證的策略和

技巧有哪些?

文 | 馬亞軒律師15010621932

(01)

法庭調查的意義就在於查清事實,還原真相。

而事件已然發生,時間不可能倒流,因此真相的還原必須要靠事後證據來呈現。

因此,對證據的角逐對訴訟對抗雙方來說就異常重要。

法庭質證主要就是指在控辯雙方圍繞證據進行說明和質疑,從而確定事實究竟如何,最終使法官形成內心確信進而作出裁判。

作為一方質證主體,如何通過有效的質證推翻對手的說辭,最大限度地影響法官的思考,最終贏得訴訟,是每位訴訟參加人不得不深思的問題。

刑辯戰場:高水平質證的策略和技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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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質證觀點要重點突出。

只有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三性的證據才具有證據力,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因此,質證要圍繞三性進行,目的是使法官對對手提交的證據產生懷疑。

質證尤其要重視證據的關聯性。

再客觀、真實的證據,如果沒有關聯性,和案件沒有關係,就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庭審中,經常會出現真實性沒有問題卻和案件沒有任何關聯的證據。

比如數量繁多的證人證言,對於這樣的證據,要從關聯性上及時提出質證意見,避免法官面對豐富的證據材料,誤認為有罪證據已經達到了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在三性的基礎上,律師還可以從證明目的、證明效果、證明標準、證明過程等方面進行質證。

但無論如何質證,都不能僅僅停留在表面事實。

比如,對於一份與被告人有重大利害關係的證人的證言,如果僅提出有重大利害關係,而不作深入剖析,質證就很危險。

因為對手很容易反駁,因為任何瞭解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資格,不能因為與被告人有重大利害關係就當然不採信該證人的證言。

但是,如果律師進一步提出,該證人的證言與已經被查證的其他證據相矛盾,如此質證就有事實基礎,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就容易得到法官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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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質證要全面且具體、不能有遺漏。

開庭前,對於對方提供的證據,應當全面標明和記錄是哪一份證據、哪一頁存在疑問、存在什麼疑問。

有些當事人只對重要證據質證,對於其他證據則不質證,這是錯誤的。

首先,對手的證據可能存在對自己當事人有利的證據內容,這種情況律師應當通過質證最大限度地發揮這些證據對被告人有利事實的證明作用。

其次,對於不利於被告人的證據,只要存在疑問,不論該疑問是對證據能力的根本否定還是對證據能力提出質疑、降低該證據的證明力,律師都應當質證到位,這樣才是負責任的態度。

最後,實踐中,指望法官替你發現問題是很難的,必須自己發現問題,指出來,並說服法官,再者,律師發現了疑問,不見得法官也能發現並重視這些疑問,所以,律師有必要對疑問並給予充分解釋。

實際上,完全沒有證明力的證據比較少,一般情況下,都有一定的證明力,只不過是大小、強弱的問題。

但是訴訟對抗的站位決定,必須主動出擊揭示對自己當事人有利的證據方面,否則,法官將依賴對方對證據證明力的解釋來裁判案件。

有效的質疑,無疑可以增加對手的證明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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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從取證主體、收集程序、取證手段等合法性方面進行質證。

第一,取證主體是否合法。

取證機關要有管轄權,負責調查取證的人員必須是偵查人員,且必須滿足數量要求。

辨認沒有2個偵查人員主持的,訊問人員少於2人的,鑑定人不具鑑定資質、鑑定機構超出鑑定範圍,這些主體問題都可以質證。

第二,證據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律師對證據的收集有疑問的,應當要求公訴人對證據蒐集情況進行說明,必要時要求公訴人出示證據給予證明。

比如證據收集時間地點是否載明,主持證據收集活動的偵查人員,如筆錄的製作人、見證人、物證的持有人、扣押人是否簽名,見證人對證據調取過程的見證、現場勘查筆錄對證據存放地點和特徵的記載,證據收集製作固定保全運輸送檢等過程是否合法等。

第三,取證手段是否合法。

非法證據是嚴重侵犯公民人權等憲法權利取得的證據,不能採信。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第四,證據來源是否合法。對於現場目擊證人,應當審查證人是否在現場,與被害人是否有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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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利用證據間的關聯進行綜合質證。

一個社會事件的發生,決不會是孤立的,往往與其他事實相互關聯。

所以,一個證據如果能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則就更能證明自己想要證明的事實。

相反,如果得不到其他證據的印證,而且與其他已經得到查證屬實的證據相矛盾,那麼該證據的客觀性就很難得到證明。

所以,在對單個證據進行質證時,不能“就事論事”,而應當有全局觀,能結合其他與該證據有聯繫的其他證據進行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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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結合七類刑事證據的種類特點和具體內容質證。

第一,對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詞的庭審質證。

對被告人供詞必須充分利用庭審調查時賦予辯護人的發問權、質證權,充分挖掘被告翻供的合理成份及原交代確實存在的與事實不符之處。

對同案犯供詞,因其與被告人存在一定利害關係,其證明被告人有罪的供詞除與被告人的供詞相一致的以外,辯護人均應持幾分懷疑態度。

特別是在被告人拒絕承認有罪,而同案犯證實其有罪,則更需通過庭審發問與質證,充分暴露同案犯供詞不真實的一面。

常見質證意見:

1.偵查人員採取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的方法從被告人及其同案犯中獲取的供詞。

2.審問未成年人時,沒有妨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而不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教師到場;審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沒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訊問不能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時,沒有配備翻譯。

3.訊問筆錄修改及更正或修改處沒有被告人簽字或按指印。

第二,對證人證言的庭審質證。

常見質證意見:

1. 對證人採取羈押措施取證。

2. 由非偵查機關向證人調查取證所得的材料作為證據使用。

3. 詢問證人沒有在證人單位、住宅或偵查機關辦公室內進行。

4. 詢問證人現場沒有兩名偵查人員。

5.詢問未滿18歲的證人,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沒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第三,對被害人證言的質證。

由於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存在的對立關係,其證言往往偏重於指控被告人。

因此,質證時應將被害人的證詞與案卷中其它證據材料相比較,指出被害人證詞中關鍵事實、情節與其它證據的不同之處。

還應當充分注意被害人證言前後矛盾或誇大其詞之處,充分注意被害人是否作偽證,案發時的客觀條件是否與被害人陳述相一致。

第四,對鑑定結論的質證。

常見質證意見:

1.只有單位蓋章,沒有鑑定人簽字。

2.人身傷害的醫學重新鑑定及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沒有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進行鑑定。

3.沒有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剝奪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請補充鑑定及重新鑑定權。

4.檢察機關對一些專業性問題需要鑑定時沒有及時向鑑定人送交有關檢材和比對樣本等原始材料。

5.鑑定結論沒有兩名以上具有鑑定資格的鑑定人簽名或蓋章。

第五,對勘驗檢查筆錄的質證。

常見質證意見:

1.搜查時沒有被搜查人及其家屬或其他見證人在場,並由他人簽名或蓋章。

2.勘驗時沒有兩名與案件無關的證人在現場見證。

3.檢察院決定解剖死因不明屍體時,沒有通知死者家屬在場。

第六,對錄音、錄像等證據材料的質證。

當事人非法私下取得的錄音、錄像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此外,錄音、錄像等證據材料應當與原物核對無誤或經鑑定證明真實,所拍攝的物證照片、錄像及對有關證據錄音時,製作人不能少於兩人,證據材料還應當附製作過程的文字說明及製作人簽名、蓋章。

第七,對物證、書證和質證。

常見的證據瑕疵有:

扣押的物品沒有見證人、持有人簽字;檢察機關對於扣押的金銀、文物、名貴字畫、違禁品以及其它不易辨別真偽的貴重物品沒有及時鑑定;檢察機關組織辯認人對同一物品進行辨認時,每名辨認人沒有單獨進行;公安機關向有關部門調取物證及書面證據時,沒有被調取單位或個人在《調取證據通知書》及書面證據材料上簽字;偵查機關提供的書證複印件或物證照片沒有製作過程文字說明及原件原物存放處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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