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防政策法规宣传教育:阿勒泰地区边境管控工作30个必知

1. 不得翻越、钻越铁丝网等边防设施。

2. 不得在隔离设施两侧投掷、传递物品。

3. 不得操控飞行器、空飘物等非法跨越国(边)界。

4. 不得在一道与二道铁丝网内从事生产、放牧等活动。

5. 不得在边境地带违反规定鸣枪。

6. 不得在界河内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

7. 不得在边境管理区收留、安置无有效证件人员。

8. 不得组织、运送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

9. 不得为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提供便利条件。

10. 不得损毁、移动、拆除、涂污国(边)界标志以及隔离、监控、警戒等边防设施。

11. 不得在边境地带以广播、喊话、展示宣传物、强光照射等方式,影响国(边)界管理。

12. 不得擅自实施改变国(边)界走向,影响界河、边境管理区内跨境河流稳定的活动。

13. 未经批准,不得在边境地带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14. 未经批准,不得在边境管理区从事勘探、采矿、采挖、采药、捕捞、爆破等生产活动。

15. 未经公安边防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边境特别控制区。

16. 在边境地带放牧应当有人跟群看护,防止牲畜越界。

17. 在边境地带从事测绘、摄影、科学考察、烧荒等活动,应当经过批准,并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

18. 在边境地带开设边境通道、旅游景点,应征求公安边防和边防部队意见,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19. 在国(边)界我方一侧一千米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的, 应当向所在地边防部队报告。

20. 因走私、妨害国(边)界管理等犯罪行为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一年的人员,不予核发《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21. 因妨害国(边)界管理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未满一年的人员,不予核发《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22. 非常住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应当持《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23. 非常住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在边境管理区住宿的,应在24小时内向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登记。

24. 外国人除出入境外,不得进入边境地带。

25. 邻国牲畜越入我国境内,应当就地赶返或送交当地公安边防部门。

26. 发现非法越境、进入边境管理区或者其他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

27. 我方牲畜越入邻国境内的,不得私自越界追赶和索取。

28. 在界河、边境管理区内跨境河流中打捞、捡拾的可疑物品,应及时交送公安边防部门。

29. 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予核发《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30. 常住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出入边境管理区。

第2032期

初审:凌夏亭

终审:王 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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