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醫保四宗“罪”


騙取醫保四宗“罪”

醫療保障是事關人民群眾健康福祉的重大民生工程,維護醫保基金安全是醫療保障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然而,國家的利好政策,卻成了不法分子眼中的“唐僧肉”。

《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醫保辦發〔2018〕22號)出臺後,各地相繼出臺切合本級省(市)實際的暫行辦法、實施舉措等。但,嚴懲重治下仍有人鋌而走險,從不斷曝光的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案例來看,騙取醫保問題仍凸顯。




一、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是指哪些行為?


具體分為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參保人員以及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四類情況,分別如下:

(一)涉及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欺詐騙保行為

1. 虛構醫藥服務,偽造醫療文書和票據,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2. 為參保人員提供虛假髮票的;

3. 將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記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的;

4. 為不屬於醫療保障範圍的人員辦理醫療保障待遇的;

5. 為非定點醫藥機構提供刷卡記賬服務的;

6. 掛名住院的;

7. 串換藥品、耗材、物品、診療項目等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

8.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其他欺詐騙保行為。

(二)涉及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的欺詐騙保行為

1. 盜刷醫療保障身份憑證,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或購買營養保健品、化妝品、生活用品等非醫療物品的;

2. 為參保人員串換藥品、耗材、物品等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

3. 為非定點醫藥機構提供刷卡記賬服務的;

4. 為參保人員虛開發票、提供虛假髮票的;

5. 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其他欺詐騙保行為。

(三)涉及參保人員的欺詐騙保行為

1. 偽造假醫療服務票據,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2. 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轉借他人就醫或持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的;

3. 非法使用醫療保障身份憑證,套取藥品耗材等,倒買倒賣非法牟利的;

4. 涉及參保人員的其他欺詐騙保行為。

(四)涉及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的欺詐騙保行為

1.為不屬於醫療保障範圍的人員辦理醫療保障待遇手續的;

2. 違反規定支付醫療保障費用的;

3. 涉及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的其他欺詐騙保行為。

(五)其他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行為

——根據《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


二、法律後果


根據《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第八十七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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