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審委每週審核企業情況【0406-0410】

主板發審情況

千山發審委|發審委每週審核企業情況【0406-0410】

(一) 新天綠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主營業務】

公司的主營業務主要為天然氣銷售業務及風力發電業務。


【報告期主要財務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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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審委關注問題】

1、報告期內,發行人應收賬款餘額持續增長。請發行人代表說明:(1)天然氣業務採用預付款政策情況下仍出現大額應收賬款的合理性,天然氣業務應收賬款的可回收性,對應壞賬減值準備的計提是否充分、合理;(2)2019年以前應收電網公司售電款和可再生能源補貼款、賬齡分析法組合中6個月以內應收賬款不計提壞賬準備,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與同行業可比公司的處理方式是否一致;(3)2019年調整應收賬款壞賬計提比例作為會計估計變更而非會計差錯更正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對當期業績的具體影響。請保薦代表人說明核查依據、過程,並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2、報告期內,發行人風力、光伏發電業務面臨補貼退坡、平價上網等政策調整。請發行人代表說明:(1)報告期內風力、光伏發電業務補貼收入情況,收入確認依據是否充分,應收補貼款逐年增加且賬齡較長的原因及合理性,與同行業可比公司情況是否一致;(2)補貼退坡、平價上網政策的調整情況,對發行人的具體影響,發行人擬採取的措施及有效性,是否面臨經營環境的重大不利變化;(3)發行人風電場的區域分佈情況,棄風率及產能利用率情況,風電設備是否存在無法有效利用的情形,棄風限電現象對發行人生產經營及財務狀況的影響。請保薦代表人說明核查依據、過程,並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3、請發行人代表說明:(1)控股股東下屬火力、水力、光伏發電業務與發行人風力、光伏發電業務是否構成同業競爭,控股股東是否違反與發行人簽署的《避免同業競爭協議》及公開承諾,目前避免同業競爭的措施是否有效;(2)目前擁有的特許經營權情況,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存在被撤銷或終止的風險。請保薦代表人說明核查依據、過程,並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二)常州市凱迪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主營業務】

公司主要從事線性驅動系統的研發、生產與銷售,主要為智能家居、智慧辦公、醫療康護、汽車零部件等領域提供配套線性驅動系統產品。

【報告期主要財務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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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審委關注問題】

1、發行人報告期內營業收入持續增長,其中2019年增速放緩且扣除非經常損益後淨利潤同比下滑。請發行人代表:(1)說明報告期內營業收入持續增長,但2019年增速放緩且扣除非經常損益後淨利潤同比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與行業可比公司一致;(2)說明中美貿易摩擦、新冠疫情對發行人經營業績的影響,發行人的應對措施及其有效性;(3)說明2019年1-9月管理和研發人員薪酬大幅增長的原因及合理性,人均薪酬增長幅度是否與當地企業同類人員薪酬增長幅度一致;(4)結合貿易政策、本次疫情對發行人及其上下游產業鏈的影響、大宗商品價格波動等因素,說明發行人外部經營環境是否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經營業績是否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相關風險揭示是否充分。請保薦代表人說明核查依據、過程,並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2、發行人報告期內主營業務毛利率呈下滑趨勢。請發行人代表:(1)結合產品類別,說明外銷毛利率顯著高於內銷毛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2)說明發行人產品售價、單位成本及產品結構的變動趨勢及其對主營業務毛利率的影響,不同產品毛利率差異的匹配性與合理性;(3)說明發行人報告期內毛利率呈下滑趨勢的原因及合理性;針對同類產品,發行人毛利率低於行業可比公司毛利率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4)說明在採取成本加成定價策略的情況下,2017年毛利率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2018年智慧辦公驅動系統與智能家居驅動系統銷售價格反向波動的原因及合理性。請保薦代表人說明核查依據、過程,並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3、發行人報告期內主營業務成本中直接材料佔比較高。請發行人代表說明:(1)報告期內主要原材料採購價格的波動情況及其公允性;2020年以來採購價格的變化趨勢及其對發行人的影響;(2)報告期各期主要供應商採購量變化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採購價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通過供應商為發行人分擔成本、費用或其他利益輸送情形;(3)報告期內關聯採購情況,對於已終止合作的關聯方,是否還存在通過非關聯供應商間接採購規避關聯交易的情形;是否存在其他應披露未披露的關聯方及關聯交易。請保薦代表人說明核查依據、過程,並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4、發行人報告期內涉及多起專利訴訟。請發行人代表:(1) 說明相關訴訟案件的最新進展,發行人是否存在專利侵權情形,核心技術來源及競爭優勢;(2)結合相關訴訟案件預計損害賠償金額,以及涉訴產品的收入、利潤金額及佔比情況,說明涉訴案件是否對發行人的經營構成重大不利影響。請保薦代表人說明核查依據、過程,並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三)廈門力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主營業務】

公司自成立起專注於光學鏡頭產業,擁有設計、生產、銷售完整的業務體系和豐富的行業經驗,能夠為安防視頻監控、車載鏡頭、機器視覺、智能家居、視訊會議、無人機、VR/AR 設備、運動 DV、動作捕捉、3D Sensing、計算機視覺等下游應用領域客戶提供專業的光學成像解決方案和高品質的光學鏡頭產品。


【報告期主要財務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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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審委關注問題】

1、報告期內,發行人營業收入出現一定波動。請發行人代表:(1)說明對下游安防視頻監控領域和新興消費電子領域收入先增後降的原因及合理性,與同行業可比公司情況是否一致;(2)結合產品週期、技術儲備、新產品開發等情況,說明與安防視頻監控領域和新興消費電子領域主要終端客戶合作關係、交易規模的穩定性、可持續性;(3)說明2019年機器視覺及其他領域收入增長的原因及合理性,主要客戶的來源、採購規模的合理性,未來業務的可持續性;(4)說明報告期內對美國直接和間接銷售收入的變化情況,中美貿易摩擦的具體影響;(5)說明近期新冠疫情對生產經營的影響,2020年上半年的生產經營數據(產能、產量及銷量)及財務數據的預計情況;(6)結合行業地位、市場競爭格局及核心競爭力、中美貿易和新冠疫情的影響、期末在手訂單情況等,說明目前的生產經營環境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響,是否面臨營業收入持續下滑的風險,發行人擬採取的措施及其有效性。請保薦代表人說明核查依據、過程,並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2、報告期內,發行人毛利率遠高於可比上市公司水平。請發行人代表:(1)結合產品性能、技術參數、應用領域及下游客戶等情況,說明毛利率大幅高於可比上市公司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2)發行人披露其產品技術水平高於國內同行業可比公司,但近年來收入規模卻低於國內同行業可比公司,說明其原因及合理性;(3)說明與可比上市公司相比,銷售給安訊士、海康威視、大華股份等主要客戶的同類產品在性能、價格和成本等方面是否存在顯著差異,銷售毛利率遠高於可比上市公司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請保薦代表人說明核查依據、過程,並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3、2013年7月,實際控制人親屬吳德欽等人將廈門盛鼎股權讓予第三方。請發行人代表說明:(1)吳德欽轉讓全部股份後,仍擔任廈門盛鼎的監事及其子公司江西立鼎的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廈門盛鼎登記的住所2019年12月前一直位於發行人廠區內的原因及合理性;(2)第三方受讓廈門盛鼎股權的資金來源,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3)廈門盛鼎、江西立鼎的主營業務及經營情況,是否從事與發行人相同或相似業務,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是否構成本次發行障礙。請保薦代表人說明核查依據、過程,並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創業版發審情況(無)


科創板發審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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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博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營業務】

公司是一家專注於視聽大數據領域的信息技術企業,主營業務涵蓋視聽業務運維平臺、媒體內容安全和信息化視聽數據管理三個主要領域。

【報告期主要財務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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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審委關注問題】

1.(1)根據申請文件,佔發行人各期收入比例 50%以上的“視聽業務運維平臺”業務 2019 年業績下降,中央廣播電視節目無線數字化工程項目陸續完工,且在手訂單數量和金額無論是否扣除中央廣播電視節目無線數字化覆蓋工程類項目影響,報告期內均呈下降趨勢。請發行人代表結合該項業務各年的實施業務量與當年經過驗收確認收入的匹配情況、毛利率變化,以及視聽業務運維平臺下游客戶變化和一季度在手訂單情況,進一步說明發行人該業務是否對中央廣播電視節目無線數字化工程項目存在重大依賴,該業務在手訂單逐年下降對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2)發行人 2019 年只有信息化視聽數據管理收入有所上升。2019 年簽收確認收入且合同金額在 30 萬元下的項目較多,共有251 個合同,主要集中在信息化視聽數據管理業務領域,平均合同金額僅為 6.44 萬元。請發行人代表說明該業務與發行人核心技術及主營業務的關係,該業務的市場前景及發行人競爭優勢,是否為短期或臨時性業務;(3)請發行人代表說明新冠肺炎疫情對發行人 2020 年一季度及上半年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的影響。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明確意見。

2.根據申請文件,發行人 2017-2019 年銷售第三方產品收入分別為 3,414.22 萬元、5,608.40 萬元、6,168.64 萬元,2017-2019年發行人外購成本中的“外購成品採購額”分別為 8,213.56 萬元、6,235.02 萬元、9,286.50 萬元;申請文件說明外購成品由於不需進行加工即可投入使用,公司依據實際訂單量和客戶需求,隨時安排採購。請發行人代表說明發行人外購成本中的“外購成品採購額”持續高於公司核算的當年銷售第三方產品收入的原因,是否存在將外購成品簡單加工後作為核心產品銷售的情況。請保薦代表人說明對報告期各期末配套第三方產品存貨的核查過程及結論。

3.請保薦代表人說明對下述事項的核查過程及結論:數碼科技過去和現在的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關聯方是否與楊秋、孫傳明存在發行人股份的代持關係或其他利益安排,相關事項是否損害數碼科技及其中小股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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