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銷,老闆拖欠工資不給該怎麼辦?資深律師:告股東照樣獲賠


公司註銷,老闆拖欠工資不給該怎麼辦?資深律師:告股東照樣獲賠

王先生2019年入職一家制作皮包公司工作,並與該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一年前,該公司因產品質量差遭到舉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查後吊銷了公司營業執照。因為公司在外欠很多供應商貨款的,所以很多供應商在得知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去公司討債。公司的老闆躲債離開時,答應每月給了王先生5,000元,讓他去工廠照看現場。

三個月過去了工資也沒再發,王先生想知道該企業的營業執照已被吊銷,他與企業的勞動合同仍然有效嗎?工資沒發還能找公司要到嗎?公司應當根據其在單位工作的年限,給予經濟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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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任何一方的主體資格的喪失都會導致勞動關係的終止。《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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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註銷,勞動者的工資誰支付?

勞動合同終止並不一定意味著解除勞動關係,公司吊銷營業執照不能視為喪失主體資格,在公司宣佈破產或吊銷其營業執照直至被撤銷之前,在重組或清算過程中其主體資格仍然存在。勞動者因勞動糾紛而對公司享有債權的,勞動者亦屬於公司合法債權人。如果公司股東明知勞動糾紛案件未結,而將公司註銷的,作為清算義務人的股東應對公司欠付勞動者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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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該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了營業執照,王先生仍在公司工作,公司與王先生的實際僱用行為與以前相同,公司仍向他支付勞動報酬。雖然,該公司的營業執照已被吊銷,其主體資格沒有被撤銷。因此,公司與王先生仍屬於勞動關係應當支付工作報酬。企業營業執照吊銷後,可以按照破產,解散或撤銷的方式處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其在單位工作的年限,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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