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損失到底需不需要去稅局備案

最近在工作中,有同事問資產損失是否需要到稅局備案,辦公室的會計們你一言我一語,有的說需要備案、有的說不需要備案,現在國家財稅新規不斷出臺,兩天不學習就落後,找不到方向了,還是跟著榆姐一起來學學國稅總局的紅頭文件吧。

資產損失到底需不需要去稅局備案


為了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簡化企業納稅申報資料報送,減輕企業辦稅負擔,現就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資產損失到底需不需要去稅局備案


一、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只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二、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規定適用於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有關資產損失證據資料、會計核算資料、納稅資料等相關資料報送的內容同時廢止。

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不再報送稅局,相關資料由企業備查。

我們科普一下資產損失都有那些損失,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的確認榆姐也整理好了,趕緊收藏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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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證明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明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明白。

第十七條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明,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鑑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二)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覆;

(三)工商部門出具的註銷、吊銷及停業證明;

(四)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或清償文件;

(五)行政機關的公文;

(六)專業技術部門的鑑定報告;

(七)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鑑定證明;

(八)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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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保險單據;

(十)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證據。(這項是兜底的政策)

第十八條 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明白,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聲明,主要包括:

(一)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

(二)資產盤點表;

(三)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

(四)企業內部技術鑑定部門的鑑定文件或資料;

(五)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六)對責任人由於經營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看完這些條文,您都資產損失相關的問題都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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