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案件都可以調解嗎

行政訴訟的條件是指在法院的組織下,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行為。

法院對羈束性行政行為不能調解,對自由裁量行政行為可以適用調解。

調減應堅持以下原則:

  1. 自願原則。應當尊重當事人選擇調解或者裁判方式解決行政爭議的權利。
  2. 合法。法院和雙方當事人的調解活動及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3. 不得傷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

行政調解書

(一審行政案件用)

(××××) ×行初字第××號

原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法定代表人×××,……(寫明姓名、職務)

委託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被告×××,……(寫明行政主體名稱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寫明姓名、職務)

委託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第三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法定代表人×××,……(寫明姓名、職務)

委託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原告×××不服被告×××(行政主體名稱)(行政行為),於××××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年××月××日立案後,於××××年××月××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年××月××日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寫明到庭參加庭審活動的當事人、行政機關負責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到庭參加訴訟。……(寫明發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動,如:被批准延長本案審理期限等情況)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寫明法院查明的事實)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寫明協議的內容)

……(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

審 判 員 ×××

審 判 員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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