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2019建築業新政彙總

回顧2019年,建築業各項重要政策陸續發佈,對建築業改革與發展產生長遠而重大的影響。

《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

2019年12月31日住建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 》,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工程發包前須完成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程序,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後進行發包;

鼓勵設計單位申請取得施工資質,已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建築工程專業甲級資質的單位,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鼓勵施工單位申請取得工程設計資質,具有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單位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的工程設計甲級資質;

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應合理分擔風險,同時明確了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範圍;

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墊資建設,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住建部17項措施加強招投標監管

2019年12月24日住建部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 》,包括夯實招標人權責、優化評標方法、加強招投標監管等五方面的17項措施。

重點內容有:

1、落實招標人首要責任。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依法應由招標人負責,招標人自主決定發起招標,自主選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審查方式、招標人代表和評標方法。

2、政府投資工程鼓勵集中建設管理方式。

3、縮小招標範圍。政府投資工程鼓勵採用全過程工程諮詢、工程總承包方式,減少招標投標層級。

4、探索推進評定分離方法。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的技術、質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術諮詢建議,向招標人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由招標人按照科學、民主決策原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程序和決策約束機制,根據報價情況和技術諮詢建議,擇優確定中標人。

5、全面推行電子招標投標。

6、推動市場形成價格機制。實施工程造價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鼓勵地方建立工程造價數據庫和發佈市場化的造價指標指數,促進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合同價。改進最高投標限價編制方式,強化招標人工程造價管控責任,推行全過程工程造價諮詢。嚴格合同履約管理和工程變更,強化工程進度款支付和工程結算管理,招標人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7、加強招標投標活動監管。對圍標串標等情節嚴重的,應納入失信聯合懲戒範圍,直至清出市場。

8、加快推行工程擔保制度。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對採用最低價中標的探索實行高保額履約擔保。

…………

全國工程造價資質審批將施行告知承諾制

近日住建部發布《關於徵求實行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審批告知承諾制意見的函 》,全國工程造價資質審批或將施行告知承諾制:

1、簡化審批流程。企業根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標準作出符合審批條件的承諾,住建部依據企業承諾辦理相關資質審批手續,不再要求企業提交證明材料,減輕企業負擔,提高審批效率。

2、工作安排:2020年5月1日起實行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審批告知承諾制。同時停止接收原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申請甲級資質審批材料。

3、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加快推進工程造價企業乙級資質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

4、加快推進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我部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系統對接工作,實現全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數據共享,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供必要手段。

試點取消造價資質、房建/市政資質需當場審批!

2019年11月住建部印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自由貿易試驗區“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實施方案 》:

方案涵蓋“試點取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部分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實行告知承諾制”、“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優化審批服務”、“部分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優化審批服務”、“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優化審批服務”等8項內容。

取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

(一)審批部門。

1.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甲級資質: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乙級資質: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二)具體改革舉措。

1.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範圍內依法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的企業,暫時調整適用《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關於“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認定”的規定。同時,各自由貿易試驗區所在地設區的市範圍內,在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中不得再對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提出資質方面要求。

2.工商登記註冊地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範圍內的企業,擬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應按《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取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後,方可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外按規定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

3.工商登記註冊地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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