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一场特殊的刑事审判在被告人家中开庭

“被告人尹某某非法向他人出售冰毒获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日前,一起由大冶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犯贩卖毒品罪案在被告人家中开庭。


大冶:一场特殊的刑事审判在被告人家中开庭

图为庭审现场


据大冶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某出生于1985年7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12月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满释放后的尹某某仍不思悔改,自2018年6月份开始,多次委托他人帮助购买毒品后,在家中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获利。2019年4月16日晚,公安机关在尹某某家中查获毒品疑似物共89.34克。经检验,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又称甲基安非他命或冰毒)。


大冶:一场特殊的刑事审判在被告人家中开庭

案件承办检察官在审阅案卷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大冶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承办检察官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大冶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向他人出售冰毒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的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大冶:一场特殊的刑事审判在被告人家中开庭

设在被告人家门口的法庭


鉴于现在正处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且被告人尹某某又因为之前意外造成高位截瘫,行动不便,同时为了教育更多的人遵法守法、以案释法,法院经过充分准备,将法庭设在了尹某某的家中。法庭围绕本案的事实、罪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等问题展开庭审调查,并引导控辩双方充分发表辩论意见,被告人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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