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林地被非法占用 主管部门怠于履职成被告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起诉的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日前开庭审理,存在怠于履职行为,致使国家生态公益林遭到破坏的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推上了被告席。

大冶:林地被非法占用 主管部门怠于履职成被告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07年11月至2012年11月间,大冶市金牛镇居民许某和他人合伙,在未依法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情况下,与某村委会签订协议书及租赁合同,在某村山场建灰石厂,擅自进行采石作业。2012年底,许某将灰石厂以500万元价格卖给陈某,继续从事非法开采,至2016年五月,因为无法购买炸药被迫停止。

经有关部门鉴定,许某、陈某其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分别为26.1亩和35.56亩,全部为国家公益林,因为采石造成植被被毁,国家公益林遭到破坏。原大冶市林业局所辖的大冶市森林公安局虽然对该厂作出了《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且对该厂两任承包人以涉嫌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依法刑事立案侦查,并使其均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未按照实际占用和毁坏林地面积要求恢复原状,同时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属于未依法完全履职。

大冶:林地被非法占用 主管部门怠于履职成被告

在发现原大冶市林业局怠于履职损害社会公益行为后,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作出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决定,同年10月向原大冶市林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该局虽然作出了回复,但是仍未责令恢复林地原貌,属于经检察机关督促后仍未依法履行职责。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中,要求确认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因为机构改革,原大冶市林业局并入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灰石厂非法占用林地行为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判令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灰石厂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履行监管职责,依法进行处理。

法庭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将择日宣判。

大冶:林地被非法占用 主管部门怠于履职成被告

编排:杨运红

审核:周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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