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加保險詐騙十六萬,數罪併罰獲得緩刑的成功案例

〖案情簡介〗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在2016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許某在蘇州酒後駕車撞到路邊石墩,致車輛右前部嚴重損壞,經鑑定其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55mg/100ml。被告人許某與顧某串通,向交警謊稱是顧某駕駛的車輛。2016年6月,被告人許某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提出保險索賠申請,該公司向被告人許某與顧某調查時,二人仍稱該車是被告人顧某駕駛,後騙得保險賠付款人民幣165000元。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許某分別構成危險駕駛罪、保險詐騙罪;被告人顧某構成保險詐騙罪,請求對二人依法判處。

〖辦案經過〗

許某親屬從蘇州到南京聘請京師(南京)-韋偉律師作為其辯護律師介入此案,會見被告人許某且為許某申請了取保候審。雖然許某酒後是讓顧某開車送其回家,顧某又安排別人開許某的車輛送其回家,但是在距離許某家不遠的地方就停車讓許某自己開回去。不料沒開多遠就撞了路邊的石墩上,車損嚴重。在許某抱怨顧某的同時,顧某也是內疚,就向公安機關及保險公司稱自己是駕駛員。在查閱本案卷宗材料研究後,韋偉律師認為本案的定性及基本的犯罪事實比較清楚,只能儘量為當事人爭取緩刑的機會。

雖然辦理了取保候審且在此之前親屬已向保險公司退還了全部的理賠款165000元,但要想獲得緩刑的機會仍是很困難的。因為許某涉嫌兩個罪名,其中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55mg/100ml屬於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而165000元金額在保險詐騙罪中屬於數額巨大,量刑是三年以上很難獲取緩刑。許某一人犯數罪,依法還應數罪併罰,更是難上加難。

為此一方面在爭取被害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能夠諒解,另一方面也在指導被告人許某能有檢舉揭發的表現,其提供線索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現。

〖案件結果〗

儘管被害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不同意諒解,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後於2017年8月14日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許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二千元。被告人許某不用在監獄服刑。

再次提醒大家開車別喝酒,喝酒別開車。送人送到家,好事做到底。出事別亂頂,害人又害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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