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4 違反安全管理規定致工人墜亡 施工現場負責人獲刑

中國法院網訊 (龍泳行)   近日,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涉及生產安全的重大責任事故案,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經審理查明,2018年8月,陳某從某建築工程公司處承包了銅梁區一屋頂彩鋼整治項目,陳某負責工程建設中的質量、安全、進度等全方位管理。2019年1月5日,項目開始施工,陳某既未聘請具有安全員資質的人員在現場負責安全工作,又未對工人進行到位的安全教育培訓。1月13日,在陳某及其所聘請的負責安全的人員均不在現場時,工人楊某安全意識淡薄,冒險作業,在未採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從屋頂滑墜到樓下地面,當場死亡。

  陳某到案後,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84萬餘元,取得了其家人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作為施工現場的負責人,在作業管理中未配備具有資質的安全員,未認真履行生產管理職責,違反了安全管理規定,發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為已構成了重大責任事故罪。陳某認罪認罰並當庭悔過,承諾以後一定遵守法紀。

  綜合陳某具有自首、賠償、取得諒解等情節,法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據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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