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了!其實一般人都不合適買--年金儲蓄分紅保險(法律功能篇)

感謝你的閱讀和關注,這是原野在說的第 37

篇文章。

一定會給你帶來更多有趣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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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 分析了這類保險的收益情況,有些讀者心裡可能會想,按照10%的通脹貶值也太厲害了,實際上10%一點也不誇張,退一萬步說,哪怕未來我們說經濟趨於穩定,通脹會溫和一些,就算3%和5%的通脹吧,來感受下這兩組數據:

如果通脹率持續保持在3%,那麼10年後,100萬的購買力只剩下74萬;35年後,100萬的購買力只剩下35萬。

但如果通貨膨脹率保持在5%,財富衰減的速度更驚人,10年後,100萬的購買力只剩下61萬;35年後,100萬的購買力只剩下18萬!

而年金儲蓄分紅保險,內地年金分紅儲蓄險往往是15年左右剛好回本的樣子,20年以後領取才不致於為後面的複利產生很大的影響,這樣拉長几十年來看,算起來年複利也就4%左右撐死,而且需要佔用如此長時間的本金(至少30年才能感受到這4%複利的價值),錢是有時間價值的,只能說一般人用這幾十年做這樣的交換,明擺著划不來。

但是還是有人願意這麼幹,所以接下來我們聊聊它的法律功能。

一說起這個,保險業務員的神情更加飛舞起來----“避債避稅,借錢不用還,離婚不用分”,甚至還能避遺產稅,這麼好的東西,不買是真的對不起祖宗十八代。可是真的是這樣嗎?

真相了!其實一般人都不合適買--年金儲蓄分紅保險(法律功能篇)

我們一條一條來看吧。

1、避債?

現實已經不存在

舉個例子,聰明的讀者們就明白了。

①A向B借了200萬,但是不想還錢,於是A在保險業務員“避債避稅,借錢不用還,離婚不用分”的遊說下,A自己做作為投保人和被保人,購買了200萬的年金儲蓄分紅險,A自己太太作為受益人。這件事被B知道了。

於是B向法院申請要求執行A的這份200萬保單給自己還錢。

你猜法院支持不支持。

當然支持的。

不是說“避債避稅,借錢不用還,離婚不用分”嗎?

因為很明顯A是在負債的情況下購買大額保單,法院有理由認為是惡意逃避債務,當然要強制執行保單。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投保人簽署退保申請書,並向保險公司出具協助扣劃通知書。

江蘇高院發佈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範被執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性權益執行的通知》,以及早在2015年,浙江高院就出臺了一個關於人壽保險可以強制執行的通知,實際上在很多省份都在這樣執行。

我們再看一個法院的真實判決案例:(2016)浙 0782 執 59 號

可能是得到了上一個案例的啟發,這次投保人不給自己保了,選擇給子女投保。

投保人 A 先生,為子女投保7份人身保險,保費共計400餘萬。後來A先生因民間借貸欠債未還,被追債人朱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退保。

A 先生申述情況:

如果解除保險合同,能得到的現金價值極少,經濟損失巨大,雙方利益受損;

購買保險的初衷是為防止未成年子女的生存風險,並非獲取高額回報或理財;

法院裁決:

爸爸作為投保人,給小孩購買的保險,現金價值是可以被法院強制執行退保用於還債的。

再看法院對經典老賴的操作就更直接,管你是怎麼買的,名下的分紅保單一律凍結:

真相了!其實一般人都不合適買--年金儲蓄分紅保險(法律功能篇)

實際上,要想分紅儲蓄年金保險這種理財類保險擁有避債效果,可是可以就是比較殘酷----投保人是事主,受益人指定是孩子,且注意,是且,事主去世了。所以這份保單變成一筆保險賠償,給了受益人,這筆錢變成受益人的,不再是事主名下的保單,因為是指定賠償給孩子,所以這保單也不再是事主的遺產,因此不能用來償還事主的債務。

畢竟只要是事主名下的,或者沒有指定受益人,死了之後成為事主名下的遺產,哪怕事主死了還是要抵充財務的。

根據保險法四十二條相關規定,如果指定了受益人,那麼人身保險金並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償還債務。如果未指定,就需要作為法定遺產償還債務。

啊,多麼痛的領悟是不是。

這裡重點說明一下,只有帶儲蓄分紅類保單是可以被執行的,其他諸如意外險,醫療險,重疾險,不產生分紅的都不會被執行。畢竟這類保障型保險本身就不需要多少錢。

2、避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

①保險賠款免交個人所得稅,這裡提到的是保險金賠償金,指的是重大疾病給付的保險金、意外險醫療費用賠償、身故賠償金等保險賠款。

②年金、生存金、分紅、分紅的累積生息,萬能險,投連險的投資收益免交個人所得稅。

所以本來就是免稅的啊。

至於規避遺產稅,只要指定了受益人,那麼這筆保單就變成賠償,給了受益人,原則上已經是受益人的錢,不再是事主的遺產,因此收不了遺產稅(如果沒有指定收益人,那麼事主死後,保單作為事主的遺產來分配,就依然要收遺產稅)。

除非以後法律另有規定,畢竟目前在中國,遺產稅也還沒有出臺。

3、離婚不分

這就更有意思了,有兩個案例,結果截然不同,大家看看,可以先猜想一下結果。

案例一:

A和妻子不和,因此想著早早計劃分財產離婚,在保險業務員“避債避稅,借錢不用還,離婚不用分”的遊說下,斥巨資給自己買了一份1000萬的儲蓄分紅年金保單。

真相了!其實一般人都不合適買--年金儲蓄分紅保險(法律功能篇)

案例二:

A婚前,A的父母就自己掏錢作為投保人,很早為A買了一份1000萬的儲蓄分紅年金保單,計劃產生的分紅供A婚後使用。

天有不測風雲,兩個案例中的A,都離婚了。請問這1000萬儲蓄分紅年金保單怎麼分啊?

聰明的讀者已經想到。

案例一中,1000萬當然要分,案例二中的1000萬不會被分。

所以離婚不分,是要看情況的。

案例一中,很明顯已經是婚內購置,法院有理由認為是用的婚內共同財產購置的鉅額保單,當然分。

案例二中,是父母把保單作為婚前財產,且A只是被保人,保單持有人是父母,保單歸屬父母,所以離婚不分這保單。但是婚後領取的分紅,如果A父母沒有特別寫明是指定給A的贈與,那麼婚後領取的分紅就是婚內共同財產,也要分。

所以離婚不分是有前提的:婚前保費已經繳納完成,屬於婚前保單。這個和房子是婚前買的屬於婚前財產一樣。

或者婚後,由父母作為投保人為事主購買,父母作為投保人是年金收益分紅的領取人,領取之後贈與子女。

你們看,這就是年金儲蓄分紅類保險的真相,這類保險包括你們常聽說的教育金,少兒金,養老金,成長基金。。。名字各有不同,本質上就是存錢在保險公司拿利息,而且要存至少幾十年,然後一點一點拿錢這種。

存在即合理,任何金融工具都有適合的人群,和存在的意義,那麼這種年金儲蓄分紅類保險,適合什麼樣的人,如何購買才能最大化成為一個有用的金融工具呢?

且看下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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