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的“立法”與“毀法”

隋朝的“立法”與“毀法”


中華法系的代表,是唐朝的《唐律》及《唐律疏議》;而《唐律》又是以《開皇律》為代表的隋朝法律為基礎的。唐初制定法律時,“採《開皇律》宜於時者立之”;最終確定的法典體例和內容,也是“因隋之舊”。因此,隋朝法律對於中國古代法律的發展,無論是基本原則,還是制度體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奠基性的意義。然而,隋朝滅亡的原因之一,又恰恰是“禁網深刻”,枉法濫刑。從“立法”到“毀法”,可以說是隋朝法制留給後人的一個十分深刻的教訓。

隋朝是隋文帝楊堅竊取北周政權而建立的,因而其政治法律等一系列制度基本上都是以北周為基礎的。而以《大律》為代表的北周法律雖然在篇章體例上沿襲了魏晉以來的法律,內容卻多達一千五百多條,“煩而不當”。因此,隋朝於581年建立之初,就由宰相高熲和內史令李德林等主持修訂法律,“採魏、晉舊律,下至齊、梁,沿革輕重,取其折衷”,並於同年十月頒行。但由於時間較為倉促,內容上有許多疏漏之處,因而在法律頒行後,圍繞修改問題展開了爭論。納言蘇威認為其中多有不妥之處,多次建議修改;但李德林不同意,說:“今始頒行,且宜專守,自非大為民害,不可數更。”楊堅開始也認同李德林的觀點,但在看了刑部上奏的案件多達數萬件後,也認為“律尚嚴密,故人多陷罪”,便委派蘇威主持,“更定新律,除死罪八十一條,流罪一百五十四條,徒杖罪等千餘條,唯定留五百條,凡十二卷”,於583年(隋開皇三年)頒行,這就是《開皇律》。

需要指出的是,關於《開皇律》的藍本,現今絕大多數法制史論著都認為是《北齊律》,陳寅恪在《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中最先提出這一觀點:“隋受周禪,其刑律亦與禮儀、職官等皆不襲周而因齊”,其依據便是《隋書·刑法志》中所說的隋律“多采後齊之制,而頗有損益”。但從《開皇律》對舊律的刪修來看:除死罪81條,流罪154條,徒杖罪千餘條,共刪去1200餘條,加上保留的500條,有1700餘條,《北齊律》不足一千條,在其基礎上作這樣的刪修顯然是不可能的。而北周《大律》有1537條,在此基礎上進行刪修,顯然更符合實際情況。因此,《開皇律》是以北周《大律》為藍本,參考和借鑑了魏晉以來尤其是北齊法律發展成果的集大成之作。也正因為如此,《開皇律》頒行後,“自是刑綱簡要,疏而不失”。

為了保證法律的執行,解決“律令初行,人未知禁,犯法者眾”,而“吏承苛政之後,務鍛鍊以致人罪”的問題,《開皇律》還專門規定了罪犯對判決不服的申訴制度。然而,隋朝的立法成果,並沒有在司法實踐中得以有效貫徹,而帶頭破壞者,恰恰是楊堅本人。史稱楊堅晚年“喜怒不恆,不復依準科律”。他僅僅因為有下屬不聽從長官的命令,就下令:“諸司論屬官罪,有律輕情重者,聽於律外斟酌決杖”,結果是“上下相驅,迭行捶楚,以殘暴為能幹,以守法為懦弱”;法律規定盜竊罪的最高刑為流刑,但楊堅因為“盜賊繁多”,就“命盜一錢以上皆棄市,或三人盜一瓜,事發即死”;楊堅甚至還規定:凡被人舉報的盜賊,家財全部獎勵給舉報者,結果那些無賴之徒等富家子弟路過時,故意將財物丟在路上,一旦被撿起來,就將富家子弟扭送官府,而取其賞,“大抵被陷者甚眾”。

關於是否應當依法定罪的問題,楊堅同司法大臣因此還不斷髮生爭論。刑部侍郎辛亶穿紅內褲避邪,被楊堅發現,竟然要以“厭蠱”的罪名將其處死。大理少卿趙綽認為辛亶“法不當死,臣不敢奉詔”;楊堅威脅他說:“卿惜辛亶而不自惜也”,堅持要處死辛亶。趙綽固執道:“陛下寧殺臣,不可殺辛亶!”楊堅下令連趙綽一起殺,還問他“竟如何?”趙綽回答:“執法一心,不敢惜死。”楊堅無奈,只得寬恕他們。當然,這只是個別的,更多的人就沒那麼幸運了。

上行下效,地方官在執行法律時,往往也是為所欲為。《開皇律》對包括笞杖罪等輕罪在內的刑罰執行都做了明確的規定,但在實際上卻往往只是一紙具文。幽州總管燕榮不但隨意鞭撻,“動至千數”(法律規定最多不超過二百),還別出心裁,見道旁的荊條“堪作杖,命取之,輒以試人,人或自陳無罪,(燕)榮曰:後有罪,當免汝。既而有犯,將杖之,(其)人曰:前日被杖,使君許以有罪宥之。(燕)榮曰:無罪尚爾,況有罪邪!杖之自若。”簡直如同兒戲。

著名歷史學家呂思勉認為楊堅是一個“賢主”,但“綜帝生平,惟用刑失之嚴酷”。隋煬帝楊廣即位後,為了改變“法令峻刻”的現象,順應百姓“久厭嚴刻,喜於寬政”的心理,下令修訂法律,於607年(大業三年)頒佈,史稱《大業律》,“其五刑之內,降從輕典者二百餘條,其餘枷杖決罰訊囚之制,並輕於舊”。但這種情形也沒有維持多久,“其後徵役繁興,民不堪命,有司臨時迫脅以求濟事,不復用律令矣!”

隋朝“立法”與“毀法”的歷史告訴我們:一部好的法律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法律要能夠得到切實有效的貫徹執行。隋朝的《開皇律》作為中國古代法典和中華法系的奠基之作,其重要意義不容忽視;但我們更要看到,制定了法律卻沒有得到執行,成為了隋朝“二世而亡”的一個重要因素,這是應當深刻汲取的教訓。清末法學家沈家本說過:“法立而不行,與無法等,世未有無法之國而長治久安也。”隋朝“立法”與“毀法”的歷史,也充分證明了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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