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包和解”讓民營企業“死裡逃生”

“打包和解”讓民營企業“死裡逃生”

“打包和解”讓民營企業“死裡逃生”

從運營車輛被查封、賬戶被凍結到如今企業再次正常運轉,2019年7月,青島鑫利有限公司經歷了“冰火兩重天”。

“能夠從面臨停產停業的絕境中‘死裡逃生’,多虧了檢察院的‘打包和解’。”該公司經理王某深有感慨。

王某所說的“打包和解”是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檢察院在民事監督案件中,對於存在兩起以上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通過檢察和解使其所有糾紛一體解決的辦案方式。

“打包和解”让民营企业“死里逃生”

2014年,民營企業鑫利公司為經營需要先後向陶某某借款500萬元和400萬元。首筆500萬借款到期後,鑫利公司未能按時還款,雙方簽訂協議以鑫利公司名下的17套公寓房抵頂該筆借款。2016年,因抵賬房屋總價遠高於該筆借款本息,鑫利公司以不當得利為由起訴陶某某請求其返還350餘萬元。一審判決支持了鑫利公司的訴訟請求。

陶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改判撤銷一審判決。之後,鑫利公司又向省高院申請再審,被裁定駁回。最後鑫利公司來到檢察院申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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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島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伊文君接到該案後,及時啟動民事訴訟監督程序,通過閱卷審查及調查核實後發現,原二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不存在監督事項。

同時,檢察官伊文君瞭解到,鑫利公司因無力償還陶某某的第二筆400萬借款,運營車輛及企業賬戶都被法院查封。這對本來就經營困難的鑫利公司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同樣直接導致陶某某的300餘萬元尾款執行難度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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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第二筆執行款並非鑫利公司申請監督的範圍。是“向前一步”幫助鑫利公司和陶某某儘量解決現實糾紛,還是“退後一步”直接答覆鑫利公司不支持監督申請呢?辦案檢察官沒有過多猶豫就選擇了前者。

檢察官分別與雙方當事人及代理律師多次溝通,最終確定了“打包和解,一次性解決糾紛”的工作思路,對於鑫利公司與陶某某之前存在的前後兩筆借款引起的糾紛一體和解。經檢察院多方工作,雙方達成共識,鑫利公司向檢察機關撤回監督申請,盡一切可能儘量歸還借款,陶某某則同意將剩餘執行款從300餘萬元降到240萬元,且履行期限延長到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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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檢察官的見證下,雙方代理律師共同起草了和解協議,雙方順利簽署並向法院執行局遞交。鑫利公司正常運營後,第一筆款項80萬元已於協議簽署當日償還陶某某,9月中旬,和解協議中第二筆款項60萬元也已按期償還。

(文中企業及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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