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強姦案「冰釋前嫌」引質疑,和解 ≠ 無罪釋放

未成年人强奸案“冰释前嫌”引质疑,和解 ≠ 无罪释放

近日

一則“未成年人強姦案冰釋前嫌”的消息

引發網友關注

事件回顧

未成年人强奸案“冰释前嫌”引质疑,和解 ≠ 无罪释放

今年暑假期間,魯山縣某中學16歲的小趙強姦了17歲的女生小花,涉嫌強姦罪被批准逮捕。承辦案件的檢察官對嫌疑人小趙進行心理疏導,幫其認識到行為的錯誤。小趙寫下悔過書和致歉信,希望能夠得到被害人小花的諒解,也希望自己能夠早日回到學校繼續上學。

於是,辦案檢察官將雙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聯繫當地調解委員會對雙方進行和解。最終,雙方父母“冰釋前嫌”,自願簽訂了和解協議書,小趙家長賠償了小花父母8萬元。接著,魯山檢察院將強制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小趙得以在開學時回到了學校。小趙的父母為此還專門送來了錦旗。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冰釋前嫌”還沒解釋清楚

又有媒體曝光了

在一起校園欺凌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中,魯山檢察積極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經協調將嫌疑人李某某轉入另一所高中就讀,並提出緩刑的量刑建議,法院最終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雙重輿情下,魯山檢方徹底火了

輿論質疑洶湧而來

大家關注的焦點在於

強姦案如何“冰釋前嫌”?

強姦少女賠償8萬元就可以了事?

未成年人强奸案“冰释前嫌”引质疑,和解 ≠ 无罪释放

對於這類比較惡性的案件

例如強姦、持械殺人等情況

對未成年人一味地減輕處罰

到底能不能起到應有的教育作用呢?

四川路石律師事務所 王月律師為我們解惑!

取保候審是否代表著不追究小趙的刑事責任了?

檢察院將小趙取保候審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王月律師介紹,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通俗地說,取保候審就是採取保證的方式,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回家等待開庭審判。很多人以為取保候審就沒事了,這完全是誤解,對於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來說,取保候審之後還要再開庭審判,如果經過審判後法庭認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構成犯罪,仍要承擔刑事責任。

本案中,檢察院對小趙取保候審,並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小趙剛滿16週歲,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且小花的父母與小趙的父母進行和解,對小趙出具了諒解書,檢察院可以據此認為如果對小趙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未成年人强奸案“冰释前嫌”引质疑,和解 ≠ 无罪释放

未成年人強姦案適用刑事和解制度嗎?

如果雙方和解,就可以不追究小趙的刑事責任嗎?

《刑事訴訟法》第二章第二百七十七條至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了刑事和解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本案中,小趙父母賠償8萬元,取得了小花父母對小趙的諒解,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小趙的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對此次刑事和解的效力作出認定,並依法對小趙作出合理判決。

未成年人强奸案“冰释前嫌”引质疑,和解 ≠ 无罪释放

從我國過去的司法處理經驗看,對未成年人犯罪,我國刑法體系一直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推廣和解制度有利於幫助未成年犯罪人接受改造、重返社會,符合國際社會的發展潮流,也是檢察系統未成年人保護的努力方向。

取保候審並不等於無罪釋放,案件的判決也並不會因為輿論所幹擾,我們相信,檢察機關最終也會給出一個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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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魯山縣檢察院微博、998法治大講堂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總編:傅澤濤 主編:張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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