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来拯救你,被非法拒签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拿什么来拯救你,被非法拒签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依法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遭拒,维权成功的案例

小刘入职某企业已连续满10周年,眼看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却不见公司有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任何动静。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刘通过EMS给公司邮寄了一份“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书”( EMS上注明了“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书”),但该邮件遭到了公司的拒收。

很快,公司找到小刘,说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经过研究,决定期满后不再续签,让小刘不用来上班了。

小刘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该案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审理,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小刘的全部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小刘在公司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提出了签订劳动合同的请求,此时公司应当与小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但没有依法签订,反而以劳动合同到期的理由,终止了与小刘的劳动关系,已构成违法解除,依法应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其中:赔偿金的计算公式是,

赔偿金=经济补偿金×2=(工作年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2

假设小刘工作满10年,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为人民币1万元,

赔偿金=(10年×1万元)×2=20万元;

假设小刘工作满10年,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为人民币2万元,

则赔偿金=(10年×2万元)×2=40万元;

可见,此时公司的违法成本还是蛮高的。

二、如何维护自己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法权益?

(一)正确做法

小刘在本案的做法完全正确,可以总结为以下2点:

1.小刘符合“法律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

2.小刘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提出了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请求”——小刘使用EMS的方式,书面提出了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请求。虽被公司拒收,但该EMS上详细注明了文件内容。

(二)常见误区

现实生活中,很多员工都知道上述第1点,即“法律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却经常忽略第2点,即“及时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请求”。

1.法律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主要有三种情形,符合以下任一种即可:

(1)员工在同一家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

(2)员工所在的公司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员工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员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过错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经医疗期满、培训、调岗后仍不符合要求,被用人单位依法辞退)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注:此处暂不讨论以下2种情况:

A.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员工入职满1年,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及时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请求

(1)提出时间:劳动合同期满前。

(2)提出方式:没有具体的形式要求,只要证明曾经向公司提出即可。一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A.EMS邮件:

一般比较推荐用EMS邮件的方式提出,须在EMS单上备注文件内容,保留EMS单原件,并及时打印EMS的投递签收记录(EMS记录时间长了可能打不出来,需要去邮局调取,较为麻烦);

微信、短信都是实名制的,也可以使用微信、短信的方式,向公司提出签订合同的请求。需要保留手机上的原始记录,且在出庭时出示手机。如果担心手机损坏,或信息丢失,可以持手机前往公证局办理相关公证证据保全(一般不建议使用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因有些电子邮件不是实名制的)。

C.录音证据:

可以直接与公司面谈,提出签订合同的请求,交谈过程进行录音。但录音证据较为麻烦的一点,是需要整理出录音文本,且要保证录音的连续性、完整性。作为证据提交时,需要提交录音的原始载体。

(3)逾期提出的后果: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过了合同期限,再提出续订合同的请求,有可能被认定无效。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擅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事、企业治理、执行、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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