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征收什么情况下强拆是合法的呢?申请强制拆除有期限限制?

【万典律师】

房屋被征收什么情况下强拆是合法的呢?申请强制拆除有期限限制?

社会生活中,经常看到有关强拆的新闻,强拆一定是违法的吗?答案是不一定的,有些强拆的确是暴力执法,法理不容,而有些强拆确是合法合理,法律赋予国家机关在一定条件下的强拆权力,那么,到底哪些强拆才是合法的呢?

01 什么是“司法强拆”

强制拆迁包括两种,一是“行政强拆”,一是“司法强拆”,我国最新的拆迁条例已经取消了“行政强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强制拆除外),只保留了法院的强制拆除权。

“司法强拆”是指法院依据政府提供的强制拆除申请书及其相关证据材料,在审查其合法性、合理性的前提下,裁定准予强制拆除,并确定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02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03 实施“司法强拆”应满足的条件

(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司法强拆”的实施基础。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所以,在没有向被征收人作出、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补偿决定明显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下,政府是不能实施强制拆除的,其强制拆除的行为必然是违法的,因为政府无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申请强制执行的文件不合法,法院裁定不准予强拆,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非法强拆机关赔偿损失。

(2)被征收人实施“三不主义”

“三不主义”是指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且自该决定送达被征收人之日起60日内不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自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要求政府只有在上述期限都届满时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如果有一个期限没有届满,政府就无权向法院提出强拆申请,如果提出,法院亦不予受理。

“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被征收人要想不被强制拆除,应该积极主张权利,及时地走复议、诉讼程序,案件能否打赢在所不问,至少阻碍了政府强制拆除的步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了大量的时间。应注意,主张权利的方式仅限于上述两种,信访、举报、协商等则不属于法定主张权利的方式。

3)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必须适格。

只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才有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利,其他主体均无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利。

(4)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有期限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被征收人得到了合法、合理的补偿。

如果被征收人没有得到合法、合理的补偿,货币补偿的没有拿到补偿决定中足额的钱款,产权置换的没有得到安置房,或者周转房、周转费用没有给到被征收人手里,被征收人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政府是无权实施强拆的,即使法院准予其实施强拆。

04 违法、违章建筑的行政强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一旦房屋被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政府就可以不通过法院审查就可以直接对房屋实施强拆,这时候,如果被征收人有异议,可以就该认定书(一般为整改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行政处罚文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停止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