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傷歐打護士的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可判幾年,是否從重處罰。


新京報報道,4月1日,廣州市第八醫院內一外籍新冠肺炎患者不配合檢查,毆打咬傷護士汪女士。目前警方已經立案調查。經過法醫鑑定,該護士身體是輕傷。


咬傷歐打護士的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可判幾年,是否從重處罰。

護士姐姐是非常的善良並且選擇原諒,還在引導網友不要發表不當言論,我非常尊重也非常認可她的觀點,可是我認為既然這個老外做出這樣的事情,他就該承擔相對應的法律責任。

報道中沒有提及這個外國人的名字,我們稱這個外國人為張三吧。那麼既然要審判,我們首先需要知道張三犯了什麼罪?

  •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罪
  • 尋釁滋事罪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

在疫情防控期間,單位或者個人若不服從、不配合或者拒絕執行政府有關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或者措施,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在疫情防控期間,若單位或者個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將構成妨害公務罪;若單位或者個人存在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將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論處。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第一張三據拒絕接受治療和配合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加罰款,情節嚴重者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

第二張三毆打咬傷護士,並使護士輕傷已構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張三在疫情治療期間毆打咬傷護士造成嚴重影響已經破壞社會制已經構成了尋釁滋事罪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犯了多種罪行的人,法律上稱數罪併罰標準是多個罪行的疊加總和之下,最高罪行之上。

那麼數罪併罰後張三應該判多少年呢?

按照我國刑法數罪併罰的標準,張三最少五年,最多可判十六年。由於在疫情期間,所以張三偏向從重處罰。

當然,判刑還要考慮受害人的情緒,考慮社會背景,和很多綜合方面的原因。不過我相信人民政府,國家法院會給我們一個滿意的答覆,我會持續關注這件事情的動態發展,張三到底該判多少年?就讓法院去裁決,但是不管該護士是否原諒這個外國人,至少要給這個外國人懲罰,中國不是法外之地,沒有人可以在這裡撒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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