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自動順延”的條款有效嗎?

勞動合同中“自動順延”的條款有效嗎?

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為省事,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合同到期後,如雙方均未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則合同有效期自動順延。這種約定是否有效,要看雙方約定的具體內容和當地的具體規定。

這樣做,有風險,用人單位可能會被認為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自動順延,這種期限不確定,超出了法律的規定,缺乏合法性;

勞動合同中約定自動順延條款,用人單位涉嫌規避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

涉嫌免除用人單位在原合同到期後續訂勞動合同的責任。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這樣的勞動合同可能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綜上所述,建議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後附續簽勞動合同表,註明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願意按照原合同條件續簽合同,然後在表中籤名、蓋章,註明勞動合同期限、起止日期,符合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勞動者選擇固定期限的,讓勞動者註明是其本人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中“自動順延”的條款有效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