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辦法被廢止,專家稱賣淫嫖娼行為仍將被懲戒

新京報訊(記者 王巍)4月2日,包括《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以下簡稱《收容教育辦法》)在內的10部行政法規被廢止。

法律界人士分析,《辦法》廢止後,賣淫嫖娼等行為,依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刑法》追究相關責任。

與上位法衝突被廢止

2019年12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廢止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開始正式實施,其第一條規定:“廢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據此實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當前被廢止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第一條規定:“為了教育、挽救賣淫、嫖娼人員,制止性病蔓延,根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制定本辦法。”由此可見,《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與作為其上位法的、《廢止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相牴觸。

所以,作為制定《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的國務院於日前明令將其廢止。事實上,賣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在2019年12月29日已被廢止。

政法大學刑訴法專家洪道德教授表示,目前被廢止的《收容教育辦法》屬於行政規章,但其中涉及剝奪人身自由的規定,按照現行《立法法》的規定,設計剝奪人身自由規定的法律,均要由全國人大制定出臺,因此《收容教育辦法》作為行政規章在法治時代出現了滯後性。

洪道德表示,《收容教育辦法》在以往起到了重要作用,因為不少賣淫嫖娼行為,不能作為刑法的處罰對象,無法被作為犯罪處理,但賣淫嫖娼對我國傳統以及社會秩序有破壞性,所以,在當時的情況下,出臺《收容教育辦法》作為處罰手段。

賣淫嫖娼等行為仍屬違法

星權律師事務所刑事業務部負責人李楠律師表示,廢止《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不意味著不處罰相關人員,《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刑法》對賣淫嫖娼行為都有明確的處罰規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賣淫、嫖娼的,將被處以罰款或者行政拘留,依據情節嚴重程度而定。

對於組織賣淫、容留他人賣淫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定罪處罰,追究其刑事責任。

因此,《收容教育辦法》雖然被廢止,賣淫嫖娼人員即使不再被收容教育,但依然會被實施治安處罰,而對於涉嫌犯罪的,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校對 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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