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员工工资需要股东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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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讲法观点】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原则上股东是不需要负责的。公司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拖欠员工工资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但有原则就有例外,特殊情况下是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的。



为什么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一般不需要股东负责?

公司在我国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法人。法人的概念与自然人相对,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格,与自然人一样,都具有对外承担民事义务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

因此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是因为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不履行按时、足额给付工资的义务,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就是法人,当股东将股本投入公司以后,股本就是公司的财产,股东仅仅享有股权。公司制度的创设,也意在保护股东。


特殊情况下,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可要求股东负责

虽说公司属于法人,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但是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不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等,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公司的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恶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股东没有出资或者不完全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


总结

对于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劳动法是明确禁止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原则上公司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应当由公司自己承担责任,因为公司在法律上有独立的人格地位。但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内容为每日讲法个人观点、仅供参考,纯粹手打,实属不易关注。关注我、每天学习更多法律知识。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评论区留言交流讨论。


每日讲法


未支付的员工的工资属于公司负债

公司拖欠员工的工资属于公司的负债,无论这个工资公司是否计提做账,是否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

股东以其认缴的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公司以其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资本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如果公司有可偿还工资的资产,则用公司的资产偿还。若公司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工资,股东是否承担责任,则要看具体情况

一、如果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已实缴完毕,且无抽逃,也无瑕疵

这种情况下,股东以其实际出资额(即认缴的注册资本全部实缴完毕)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例如,股东认缴100万,实际也出资100万了,那债务也就跟该股东没有关系了。

二、如果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未实缴完毕,或已实缴但实际抽逃,或者出资有瑕疵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要在未实缴的金额、实际抽逃的金额、有瑕疵的金额限额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例如,股东认缴100万,实缴80万,未实缴或抽逃或瑕疵20万,则股东要在20万限额内承担责任。

拖欠职工的工资是公司的一项特别负债,职工是特别的债权人,作为公司来讲,不能主观上拖欠员工工资,如果员工认为企业是主观行为,员工应当到劳动仲裁、社保部门等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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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拖欠工资的主体是法人,即该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

不管有限责任公司欠多少钱,都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没有之间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91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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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而言,股东不需要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如果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则需要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即要给员工支付工资等。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关键要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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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负责任。公司是经营主体,是法人。股东仅仅是投资方。至于公司经营战略是需要全体股东大会确定的,一旦形成决议,交由经营者(公司)负责运营并对股东负责。运营成本、债务、员工薪资和社保均由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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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法律是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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