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二建《工程法規》施工許可法律支付!必背9句

2020年的二級建造師考試有點不同,受疫情影響,多省推遲二建考試,備考時間增加,不少二建考生鬆了一口氣;但這也意味著備考戰線的拉長,時間越長考生備考狀態越是鬆散,反而不利於備考。所以大家應理性看待考試延期,並按照自己的規劃進行二建備考。

今天點點給大家整理了《工程法規》章節中幾個重要的知識點,趕快來看看你都掌握了沒有?

【必備】二建《工程法規》施工許可法律支付!必背9句

1. 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

(1) 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①投資額 30 萬元以下;②建築面積 300m2以下)

(2) 搶險救災工程;

(3) 臨時性房屋建築;

(4) 農民自建低層住宅;

(5) 已經辦理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的;

(6)軍用房屋建築工程。

2. 施工許可證管理:延期、核驗、重批

(1) 建設單位應當從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 3 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 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 3 個月。

(2) 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個月內

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 1 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3)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 當及時向批准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 6 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 準手續。

3. 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申請、延續和變更

(1) 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築業企業資質。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資質,應當申請最 低等級資質。

(2) 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期滿前 3 個月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准許延續的決定;逾期 未做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3) 企業發生合併、分立、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需承繼原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應當申請重 新核定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

4. 不予批准企業資質申請的情形

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 1 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准其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1)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 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2)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 標的;

(3)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4)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5)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的;

(6)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勞務人員工資的;

(7)隱瞞或 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8)按照國家法律、 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的;

(9) 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10)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11)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 生過兩起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12)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5. 實際施工人的訴訟主體資格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的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6. 禁止越級承攬工程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攬工程。聯合共同承包一般適用於大型或結構複雜的建設工程項目。聯合承包各方都必須具有與其承包工程相符合的資質條件,不能超越資質等級聯合承包。

7. 禁止以他企業或他企業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分包工程發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①項目負責人、②技術負責人、③項目核算負責人、④質量管理人員、⑤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8. 註冊建造師不予註冊的情形

(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 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註冊的;

(3) 未達到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4) 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5) 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 5 年的

(6) 因執業活動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到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 3 年;

(7) 被吊銷註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 2 年的;

(8) 在申請註冊之日前 3 年內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9) 申請人的聘用單位不符合註冊單位要求的;

(10) 年齡超過 65 週歲的

(11) 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9. 執業管理的規定

註冊建造師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同一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

(2) 合同約定的工程驗收合格的;

(3)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 120 天及以上,經建設單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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