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遇房屋拆遷已按照貨幣補償規定向其他共有人支付了全部款項應該怎麼簽訂公證書?

河邊居士118


本人提出問題情況比較特殊,問題欄字數限制寫不清楚,現將問題詳細說一下,並試著回答,請各位指正。

一商品房遇政府修地鐵需要拆遷,拆遷戶房屋為5人公有。包括父母親和3個兒子,當年是5人出錢共同購買,還有一個女兒當年買房時沒有出資。

現在房屋遇拆遷,父母親公共有份額佔60%,其餘兒子每人13%多一點。現在經過父母親和全家商量。父母親意願將房屋按政府補償款全額80萬4個子女均分,每人20萬。但其中一個人不願意要貨幣補償,要房屋回遷,就按照補償標準將60萬支付給了其他三個人,但現在按拆遷規定房屋產權凍結,不能過戶 ,在拆遷協議中雖然已經支付了應該支付的全部款項,但還是要5個共有人簽字 ,屬於5個人的共有財產。只能在拆遷協議裡備註其他人放棄對該房產的所有權,今後每年的拆遷安置款和房屋蓋好後房屋的所有權屬於要回遷房的人。

但家庭內部應該籤一個協議,要補償款的三個子女在收到20萬以後應該出具收條。並且在協議中註明這套房產所有權今後已經與自己毫無關係。拆遷辦要求要貨幣補償的人籤一個放棄該房產的公證書,但公證處說放棄就必須選擇是購買還是贈與還是繼承。這樣的情況我認為應該選擇屬於購買,這樣才會有利於將來房屋的落戶,減少產生糾紛的可能。


河邊居士118


在你們協商共有住房的補償分配問題,這裡面需要約定的是,其他共有人選擇經濟補償,而一個共有人選擇房屋補償這一事實,也就是請第三方公證他們的這一選擇,避免以後有人反悔,出現糾紛。這就需要在公證書中,表述出各個共有人的真實意圖表達。這些表述只要各方簽字認可,並且沒有顯失公平,是能夠經公證後被法律認可的。而條友說的,事後需要選擇經濟補償的各方出具收到款項的收據,我想這可以作為公證書的附件來使用。這些都不存在問題。

這裡面,可能糾結的是像條友說的,那個選擇要房子實物的,選擇以什麼方式“要”?我想當然是購買,因為你給其他各方錢款購買了這套房產的所有權了,而且這樣也有利於你今後的落戶。而其他各方在公證時,應該是以出售的方式,這樣最直接了當,而選擇贈予或放棄等方式,明顯與事實不符,而購買,真實反應了各方的實際經濟關係。條友考慮的可能覺得都是至親,購買的方式太過生硬,但實際就是親兄弟明算賬,並無任何不妥。

總之,對於至親之間共有房產的分配,其他各方放棄實物選擇經濟補償,採用公證的方式,其中一方直接以購買方式取得其他各方的應得部分,這應該是最直接便捷的方式,而且不容易產生後患。以上意見供條友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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