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監管關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公司於2020年3月30日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對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董事會秘書李志平予以監管關注的決定》(上證公監函[2020]0021號)。全文披露如下:

“當事人: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A股證券簡稱:太化股份,A股證券代碼:600281;

李志平,時任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

經查明,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太化股份)在信息披露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如下違規行為。

一、訴訟事項披露不及時

2019年12月3日,公司披露《以關停業務相關資產增資關聯方企業重大資產重組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以下簡稱重組報告書)。上述重組報告書中披露,2017年10月26日,太原市立唐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唐工貿)因與公司及控股股東太原化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化集團)的合同糾紛,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及太化集團賠償其經濟損失5,612萬元。2018年7月31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公司及太化集團共同賠償立唐工貿經濟損2,131.46萬元。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2019年12月19日,公司在重組報告書(修訂稿)中披露,2019年11月25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件作出終審裁定,撤銷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駁回立唐工貿的起訴。根據上述終審裁定,公司將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上市公司訴訟事項可能導致公司遭受損失,對公司股價和投資者決策可能產生較大影響。2018年7月,一審法院判決公司賠償金額2,131.46萬元,佔公司2017年度經審計歸母淨利潤的280.06%,達到應當披露的標準。公司應當及時以臨時公告的形式對外披露,並在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作出判決時分階段披露訴訟進展。但公司未就上述涉訴事項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公司後續籌劃重大資產重組,才在重組報告書和修訂稿中對相關訴訟事項予以披露。公司訴訟事項披露不及時,損害了投資者的知情權。

二、重大資產重組相關信息披露不完整

按照山西省、太原市政府環境整治的要求,公司自2011年起,陸續關停了合成氨、焦化、氯鹼等主要生產企業的生產裝置。為加快公司資產處置及轉型發展,2015年4月24日、2016年4月20日,太化集團兩次出具《關於資產補償的承諾函》,承諾公司相關生產裝置關停後,所造成的損失由政府通過太化集團給予補償,若政府補償不足,將由太化集團以現金形式足額補償。2017年12月20日,太化集團再次出具《關於資產補償的承諾函》,承諾公司所屬關停企業以前年度形成的應收款項,按2017年12月31日賬面餘額計算,未來處置或回收造成的損失由太化集團以現金形成足額補償;公司所屬關停企業的關停資產,按2017年12月31日賬面餘額計算,未來搬遷或處置造成的損失由太化集團以現金形成足額補償;公司關停企業停工費用損失及停產停業損失,政府通過太化集團給予補償,補償不足部分由太化集團以現金形式足額補償,補償期限截至相關資產搬遷、處置以及員工安置工作完成日。公司在2015年至2018年的年度報告的財務報告部分均披露,根據太原市政府實行的統一搬遷政策,公司因搬遷關停所造成的損失由政府通過太化集團給予補償,若政府補償不足,將由太化集團以現金形式足額補償。

2019年12月,公司籌劃重大資產重組,擬以部分關停資產增資關聯方企業的方式處置部分關停資產。根據上述承諾函安排,公司重組事項觸發了太化集團的資產補償義務。作為公司處置關停資產的重要配套安排,公司理應在重組報告書中準確、完整披露上述資產補償承諾事項,明確承諾函具體內容、太化集團補償方式及應補償金額。但公司未在2019年12月3日公告的重組報告書中披露上述事項。經監管督促,直至2019年12月19日,公司才在重組報告書(修訂稿)中披露,根據2017年出具的《關於資產補償的承諾函》,針對本次處置關停資產,太化集團需向公司補償金額合計約8,165.98萬元。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信息披露不完整。

綜上,公司訴訟事項披露不及時,重大資產重組相關信息披露不完整,損害了投資者的知情權。上述行為違反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第五條,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2.3條、第2.7條、第11.1.5條、第11.12.5條等有關規定。時任董事會秘書李志平(任期自2016年11月16日至2019年12月2日)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相關違規事項負有責任,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2.2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同時,考慮到上述訴訟事項終審裁定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未對公司造成實際損失;且公司在年度報告中對太化集團的資產補償承諾事項進行了簡要披露,市場對此已有一定預期,可酌情從輕處理。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1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我部做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對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時任董事會秘書李志平予以監管關注。

公司應當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規範運作,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範運作,並保證公司及時、公平、真實、準確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公司及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對上述監管措施高度重視,並將以此為戒,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學習,嚴格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及時、公平、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目前,公司正積極尋求新的利潤增長點,面臨轉型發展的機遇和挑戰,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0年3月31日

本文源自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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