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十八大以来的重大刑事制度改革成果,经过两年的试点工作于2018年10月26日将该制度写入新刑事诉讼法,本次新刑事诉讼规则也增加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一节,这项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告权
【相关法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其供述和辩解。
审查逮捕以及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负有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在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的同时,一并告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获得从宽处理,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自愿作出选择。
程序上:刑诉法34条—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内容: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等。
疫情期间的部门配合:疫情发生后,我院审查起诉案件三日内告知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代为履行,进行集中告知,确保工作不拖不等、疫情防控不松懈,妥善处理办案与防疫的关系。
二、讯问
【相关法条】第三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七十一条 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二)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三)犯罪嫌疑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四)公安机关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听取意见;
(五)起诉意见书中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
(六)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结合规则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讯问时应当重点讯问其是否愿意认罪认罚,并确保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保障嫌疑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的权利。
疫情期间审查起诉案件的提讯方式
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主要采用远程视频提讯的方式进行,案件承办检察官通过远程提讯犯罪嫌疑人,提讯完毕后,检察人员将讯问笔录等相关材料扫描发送至看守所提讯室,由看守所提讯室工作人员及时打印,在检察人员、看守所提讯室工作人员远程见证下由犯罪嫌疑人签字按手印,最后由驻所检察人员寄回转交案件承办人。
对于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案件承办人在传唤提讯前首先通过电话询问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近期活动轨迹、接触人群等并进行风险评估,对于疫区、感染人群或者有密切接触的暂不予传唤,其他符合条件的传唤到案后采用“A、B室”分开提讯的方式,即犯罪嫌疑人与承办人在不同提讯室通过视频、音频设备进行讯问。
三、权利保障、听取各方意见
【相关法条】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在审查逮捕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商法律援助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或者及时安排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依照前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人民检察院不采纳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所提意见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
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包括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以及值班律师在场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并为嫌疑人约见值班律师和值班律师阅卷提供便利。
辩护律师:听取辩护律师对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以及认罪认罚等方面的建议。
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等的意见:对于涉嫌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有被害人(被害单位)的,要听取其意见并记录在案,了解核实赔偿谅解等情况;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听取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的意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应有的权利。
四、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相关法条】第二百七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签名。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有前款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1)具结书的内容: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程序适用,由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签名。
精准量刑与幅度量刑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3条,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型量刑建议即精准量刑;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较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量刑建议。精准量刑也是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面临的一大挑战,在日常司法实践中,结合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参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并注重对比收集同期法院同类案件的判决量刑情况,以提高量刑的准确性与确定型。
改变量刑应当告知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41条,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且未告知人民检察院予以调整直接裁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2)具结书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
重点审查嫌疑人的认知能力、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对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否理解以及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等,从而判断其签署具结书的自愿性、真实性,同时要求值班律师或辩护人在场进行见证,保障了具结书签署的合法性。
疫情期间,由于非面对面的远程提讯方式,为保证具结书签署的三性,值班律师(辩护人)与检察人员在同一提讯室见证签署具结书,全程录音录像并附卷移送法院。
(3)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情形
认罪认罚案件不是必须签署具结书,有上述三种情形的不需要签署具结书,仍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签署具结书的,为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可以不用签署具结书仍然适用认罪认罚。
五、提起公诉和酌定不诉后反悔的处理
01、提起公诉
【相关法条】第三百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一)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二)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三)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四)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但不影响定罪的。对于符合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
第三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的,应当制作起诉书。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和时间,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当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所在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的内容叙写;
(二)案由和案件来源;
(三)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起诉书叙述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必备要素应当明晰、准确。被告人被控有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一列举,对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叙写;
(四)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及认定的罪名、处罚条款、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
(五)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包括认罪认罚的内容、具结书签署情况等。
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可以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住址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附具被告人的照片,记明足以确定被告人面貌、体格、指纹以及其他反映被告人特征的事项。
起诉书应当附有被告人现在处所,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化名名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孳息的清单,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附注的情况。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应当列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并注明证人、鉴定人是否出庭。
认罪认罚案件,起诉书中应包括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包括认罪认罚的内容、具结书签署情况等。
认罪认罚案件对于审判程序的适用没有限制,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以及速裁程序。
其中速裁程序,根据刑诉法172条,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根据规则440条,起诉书内容可以适当简化,重点写明指控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根据两高三部指导意见29条,证据开示:人民检察院可以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探索证据开示制度。在办案实际中,速裁程序案件文书制作中新增证据开示清单。
02、酌定不诉后反悔的处理
【相关法条】第二百七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反悔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一)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三)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今天的交流就到此结束了,谢谢大家的收听,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请继续关注五检微课堂,下一期将为大家带来刑事立案监督。
閱讀更多 昆明五華檢察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