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拓直播:疫情下企业财税和个人财富管理应对与股权激励税务考虑

本期由毕马威中国私人和家族企业税务合伙人、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美国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姜冬妮女士

为大家带来《疫情下企业财税和个人财富管理应对与股权激励税务考虑》为主题的课程分享,敬请关注。

北拓直播:疫情下企业财税和个人财富管理应对与股权激励税务考虑

疫情下企业财税管理应对


一、疫情对中国宏观经济的影响


去年年底以来,全国各地爆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与2003年“非典”疫情相比,“非典”对当时中国宏观经济影响有限,2003年全年GDP增速甚至快于2002年。但是目前中国经济面临的形势与2003年有很大的不同,中国整体经济增速依然处于下行周期,内外部压力较大;目前经济结构中消费、服务业占比更高,而这两个行业受疫情影响最大,恢复时间相对漫长;此外本次疫情的爆发时间和传播方式也比“非典”更难控制。因此,受疫情影响,一季度中国经济增速面临很大下行压力。


二、疫情对消费者市场的影响


目前,我国的产业结构中,第三产业占比超过50%。经济结构中消费、服务业占比较高,本次疫情对消费和服务业的冲击更大。疫情会减少出行、聚餐、差旅、住宿、娱乐等服务消费,导致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旅游行业受到显著冲击。此外,疫情对各类消费品及零售行业影响较大,也别是大型城市人员密集度较高的消费市场。


三、疫情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在5G、物联网、大数据、云技术、虚拟现实等新兴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办公管理的虚拟化和线上化已在众多行业场景落地。本次疫情迫使不少企业采取远程方式实现复工,同时也在考验企业在线上条件下维持正常运营的制度和流程体系、日常和应急管理,甚至包括企业变革能力。未来企业管理者应进一步考量运营管理的信息化和虚拟化,在提升运营管理效率、降低运营管理成本的同时,加强企业对突发事件的抗冲击能力。


在此次疫情背景下,凸显出企业应急管理系统构建的必要性。企业如何应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理响应,保证企业稳定发展,成为在当今疫情下必须要考虑的重要议题。在应急管理系统构建的过程中,企业应将责任意识进行宣传贯彻、对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做好预案。


四、国家层面财税优惠政策要点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各级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面向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为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提供便利,最大程度降低疫情的影响。


1. 纳税和海关申报期限

  • 2020年2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部分地区视疫情情况可再适当延长;
  • 2020年1月申报的海关征税报关单可在2月24日前完成电子支付,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月3日至各地政府公布的复工日期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


2. 企业防控支出&恢复生产经营

  •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 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
  • 企业为防控疫情实际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以及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游览景区管理)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3. 捐赠防疫物资

  •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 防疫研发支出

  • 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企业用于防控疫情的研发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75%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或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5. 生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 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相比2019年12月底新增加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6. 收到疫情防控有关政府补助或专项资金

  • 企业因防控疫情取得的政府补助或专项资金,符合条件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7. 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可依法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七、国家层面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要点


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6日发布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简称“9号公告”)以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简称为“10号公告”),明确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要点如下:


1. 以下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2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


2. 以下个人捐赠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
  •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


八、国家层面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要点


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简称11号文件),涵盖若干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措施,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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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小微企业政策


财政部发布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小规模纳税人政策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了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以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其中的涉税内容成为财税界人士关注的重点:自3月1日~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


疫情下个人财富管理应对


一、家族信托的税务及商业作用


家族信托是家族成员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给受托人,为指定受益人的利益,在现在或将来进行生活保障、风险隔离、财富传承等目的而依法搭建的法律架构。其根本作用在于保证财富所有者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未来对财富进行保管、经营、分配与传承,同时兼具税务筹划与家族治理功能。


其主要税务及商业作用包括:

  • 起到一定的资产保护和隔离作用——信托资产和委托人资产的区别
  • 优化企业融资结构(股权+债权+混合工具)——信托可以多种投资方式控制企业
  • 潜在的融资渠道——作为企业融资平台
  • 充分利用债务融资产生的“税盾”——信托债务投资产生的利息可以抵减应税收入
  • 针对信托可能的税收优惠政策——信托可能作为“穿透实体”不征收所得税
  • 更加灵活的分配模式(投资者和受益者分离)——从制度上保证/限制了受益人的权益,便于安排财富传承


常见的信托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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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的税务及商业作用


保险在避税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提供应税现金

,投保以父母为被保险人而子女为受益人的终身寿险,在父母意外身故后,子女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险金,以这笔钱作为缴纳遗产税的资金来源;二是减少应税财产,根据遗产税草案规定,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人寿保险的收益免收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税务考量


一、股权激励常见类型


1. 股权期权:指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2.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按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该项股票设有禁售期。


3. 股票增值权:指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奖励。


二、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个好的股权激励计划必须充分考虑到整体税负情况,尤其是要考虑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的个税政策,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有所差异。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股票期权为例,非上市公司税务处理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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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 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 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 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 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财税[2016]101号文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四、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简称“18号公告”),明确了股权激励的有关税收政策。


18号公告规定,股权激励的标的必须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能是其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股票。股权激励的对象必须是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能是其他公司的人员。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依据18号公告,企业建立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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