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老婆出轨,强奸“丈母娘”,自首后取得谅解,如何评价此案?

案例

】2009年9月,36岁的王某与21岁的朱某在老家按照当地传统摆了结婚酒席,但是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这在老家也算是结婚了。两人结婚后就和岳母45岁的刘某外出打工,为了省钱,两人把一间房子用东西隔开分成两间房供三人居住。但是从2010年初,王某就发现朱某经常夜不归宿,王某和刘某多次劝说一定要以家庭为重,但是朱某均当做耳旁风。同年6月的一天清晨,朱某再次多日不归,这次彻底激怒了王某,为报复妻子,王某丧心病狂地强行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王某悔恨万分,跪地认错。当日中午,王某和刘某一起到公安报案,王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刘某对王某表示谅解。

报复老婆出轨,强奸“丈母娘”,自首后取得谅解,如何评价此案?

本案系真实案件改编,笔者只是对原案人物姓名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实。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不到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王某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使用暴力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这违背了刘某的性的自主决定权,其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按照法律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犯:不考虑其他因素,应当判处3年-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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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朱某的婚姻不属于事实婚姻,两人婚姻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办理农村婚姻案件中,经常会遇见只办婚礼而不领结婚证的情况,在1980年代,很多人生活了一辈子也没有领结婚证,但是我们深知不领结婚证的婚姻首先没有结婚的形式要件,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因此认定事实婚姻的时候设立一个时间节点:1994年2月1日。

(1)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包含本日)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2)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如果没有办理结婚证同居,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而不是事实婚姻。

反观王某和朱某同居时间显然是1994年2月1日以后,所以不能成立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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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王某的可以从轻处罚甚至减轻处罚

《刑法》第67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王某犯罪后和被害人陪同到公安,属于犯罪后自动投案,而且到公安后能够供认不讳,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

此外被害人刘某对王某出具了谅解书,获得被害人谅解也是可以从宽处理的

综合自首和“获得被害人谅解”,虽然王某的基本刑期为3年-10年,但是如果能够从宽处理,还是可以判处3年左右的有期徒刑的。当然如果不能判处缓刑,又是事实婚姻,对于王某来说,他与朱某也只能有缘无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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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特别大家一定要重视结婚要打结婚证,这是婚姻受法律保护的依据,尤其现在结婚,已经不可能再出现事实婚姻这种遗留问题。同时告诫大家:冲动是魔鬼。对于强奸犯,一般判缓刑的概率是很小,因为这是侵犯人身自由的恶性犯罪,王某你一旦坐牢,你这个“老婆”在法律上又不承认,她有可能等你出狱再和你办理结婚证吗?出现了问题不要紧,关键要学会解决问题,头脑发热只能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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