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单位项目用工两大争议问题+解决方案+应对策略


建筑单位项目用工两大争议问题+解决方案+应对策略

相较于其他行业,建筑行业吸纳了大量的劳务人员,但是由于项目一线劳务用工管理制度的缺失、管理措施的不当,导致项目劳务管理过程中漏洞百出,劳务用工的法律风险较大。因此,落实依法合规用工管理要求,规避用工纠纷涉诉风险,是企业风险管理中重要的一环。本文以建筑企业项目部用工案件为例,结合国务院新发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炼企业项目用工管理所须注意的事项。

一、分包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责任的纷争,可休矣

案例:A建筑公司是B城市广场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商,在项目履约过程中,将项目劳务施工分包给B劳务公司,B劳务公司将劳务工程的又整体转包给王飞负责实施。施工过程中,B劳务公司下属劳务人员因欠付劳务工资导致停工,项目部出于项目履约考虑,项目经理在监督发放工人工资的表单上的A建筑公司处签字,王飞在表单上的包工头处签名,B劳务公司管理人员在相应处签字。

后由于,欠付工资并未实际支付,7名劳务工人先后提起诉讼。法院在知晓A建筑公司与B劳务公司办理完结算的情况下,判决确认:王飞与7名劳务人员属于雇佣关系,应当支付欠付劳务人员劳务费,A建筑公司与B劳务公司因违法分包,对上述欠付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根源评析:案发诱因源于分包单位的层层转包,以及总包方项目履约中的签字确认。但是更为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工资支付主体责任难以落实。部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将工程项目违法发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队和包工头带队参加施工现象严重,导致用工主体不合法,劳动关系不明确,从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

《条例》给出的解决方案

1.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用工和工资发放有监督的义务;

2.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单位有代为清偿的责任;

3.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二、分包劳务人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争议,可休矣

案例:在A建筑公司是某桥隧工程的总承包方,将项目的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了C劳务公司。履约过程中,项目管理人员口头给C公司的管理人李平安排了分包合同之外的设备拆卸任务(半天),李平联系王某和张某进行具体拆卸工作,但是在拆卸过程中张某摔伤。后,由于各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张某向法院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被告为:李平、C公司、A建筑公司。

案件办理中,各方在雇佣关系上产生了争议。李平与C公司为了避免承担责任,基于拆卸任务不在分包合同的范围内,举张王某、张某受A建筑公司雇佣,负责设备拆卸工作,李平和C公司对此并不存在关联关系。由于,案涉工作任务属于临时性的任务,A公司并无相应的证据可以证明存在委托关系或张某与C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而此也导致了A公司最终承担了张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源评析:在建设工程领域的用工风险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占比较大。在雇佣关系不存在争议的前提下,总包单位只需要提供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和企业开展安全交底的证明文件即可免责。但是,假如因雇佣(或劳动)关系发生争议,亦或项目违法分包给个人,则总包单位将会面临连带责任风险。

《条例》给出的解决方案

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订立劳动合同并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

三、总包单位就《条例》所须采取的应对策略

《条例》系中央政府旨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而颁布的制度,就内容而言,条例主要对历年来规范性文件中涉及保障农民工工资的举措进行了总结归集,例如对建设单位的资金到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对总包及分包单位的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工实名制要求等。因《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可以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所以《条例》将对工程建设领域产生重大影响。为有效防范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用工风险,应当依法执行如下措施:

1.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担保

为防止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如建设单位没有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可要求建设单位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将劳动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要求列入合同条款,明确涉及农民工的工资核算与支付,落实支付项目人工费用的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的制度要求

2.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按照《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工人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严格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妥善保存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3.落实劳动合同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明确管理职责。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避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4.建立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总包单位应当在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在项目部建立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证书、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录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加强对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动态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

未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5.推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工资代发制度

为减少工资支付环节,防止工资被截留、克扣等违法行为,应当推广总承包方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条例》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此,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避免发生代分包单位先行清偿的情形。

6.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支付条例》的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实行减免措施。

7.杜绝转包、违法分包与挂靠

《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其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为规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清偿风险计,应全面杜绝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8.建立维权信息告示制度

为引导农民工依法及时维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提示农民工在工资被拖欠后的反映途径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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