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家單位聯合簽發,律師“調查令”更有底氣了!

在律師行業,調查令常被稱為“尚方寶劍”。在民事審判階段調查取證中,協助調查人有提供調查令指定證據或者信息給持令人的義務,因此,律師持令調查有利於更好地查明案件真相。

近日,四川省法院等20家單位聯合簽發《關於在民事審判與執行階段適用調查令的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共19條具體規定和4個附件,對適用範圍、審查程序、責任追究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記者瞭解到,此前,省法院於2017年印發了《關於民事審判、執行階段適用調查令的辦法(試行)》。同樣是有關調查令的試行辦法,新出臺的辦法將如何進一步保障律師調查取證權?又怎樣規範調查令的簽發和使用?帶著這些問題,記者採訪了多名參與《辦法》草擬的法官和律師。

調查令出臺

破解律師取證難題

依據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對於在訴訟中主張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而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舉證能力有限,並且在某些情況下,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證調查,這使得當事人不僅無法使自己的訴求得到法律支持,也會給公正司法帶來難度。

據《辦法》,律師調查令是指民事審判程序中,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調查取證,或者在執行程序中,當事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確有困難,經申請並獲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簽發給當事人的代理律師,由其向協助調查人收集相關證據或者信息的法律文書。

“調查令是經過法院審查後簽發給當事人的代理律師的,以司法機關授權方式為律師依法調查取證提供了實現路徑。”據省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魏慶鋒介紹,在民事訴訟中,證據是否確鑿有效是訴訟成敗的關鍵,因此,在某種意義上,《辦法》的出臺更好的保障了當事人在審判、執行程序中的合法權益,保障了律師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

對此,省律協會長程守太也表示認可,他告訴記者,律師法規定律師有調查取證的權利,但由於社會配合度不高,收集證據的手段有限。調查令制度給律師取證活動提供了必要的輔助,有效減少了取證過程中的種種阻力。

此外,就民事執行案件,引入律師調查令制度,也有效解決了“查人找物難”問題。程守太告訴記者,律師調查令將充分調動律師積極性,提高執行效能、更好化解執行階段矛盾糾紛。

2017年,省法院首次出臺有關律師調查令的試行辦法,2年後,省法院聯合19家單位共同簽發有關律師調查令的試行辦法。據魏慶鋒介紹,期間,省法院多次調研我省調查令的運行情況,徵求有關單位、部門的意見和建議,此次《辦法》的出臺,針對調查令簽發標準不一、配合調查程度不高、濫用調查令等問題,在充分保障律師調查取證權同時,也充分考慮了信息安全問題。

認可更廣

20餘家單位聯合簽發

律師調查令是為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實,在律師行業,這種調查令被稱為“尚方寶劍”。

“此次的《辦法》由20個單位聯合簽發,較大程度地確定了調查令的合法性。”程守太告訴記者,相較於2017年的試行辦法,此次印發文件的主體範圍擴大,由省法院1家增加到我省20家單位聯合出臺,調查令覆蓋的廣度和深度大大加強。

調查令既無上位法,又不是法律制度,協助調查人不協助執行調查令的情形時有發生。“銀行等單位的管理規定對調取相關信息的主體有明確要求,需要法律授權,要求其配合有時會出現障礙。”省律協副會長羅毅告訴記者,在實踐中,律師手持調查令,也會在部分單位吃“閉門羹”。

為化解這一難題,省法院在省人大、省委依法治省辦支持下,聯合司法廳、省律協起草了《辦法》,並經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四川銀保監局等20家單位聯合會籤,進一步增強了律師調查令的認可度。

“全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參與調查令的制訂,意味著消減了調查令在各個行業執行中的壁壘,可確保律師持令調查在實際執行中的效果,體現了全省各個機關和部門對法治工作的支持。”省律協民商事專業委員會主任蒲傑告訴記者。

更具剛性

19條規定細化責罰

《辦法》主文共19條,詳細規定了起草目的依據、概念界定、申請程序、適用範圍、排除適用情形、審查程序、內容及期限、使用要求、異議程序、責任追究等。為便於執行,《辦法》還附有調查令樣式、使用須知、回執及協助調查人辦理流程清單等。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還增加了協助調查人有正當理由或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相關證據或信息的規制情形,進一步增強調查令的剛性。

“《辦法》新增的制裁處罰內容,讓調查令長了‘牙齒’,使調查令有了相應的威力。”羅毅告訴記者,如果協助調查人無正當理由不提供調查令指定證據或信息給持令人,也拒不提交人民法院或到庭提供,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辦法》的剛性,不僅面向協助調查人,持令人和簽發法官也會因不規範行為而被追究責任。

對持令人而言,《辦法》確定了5條“紅線”,包括偽造或者變造調查令等。律師若碰“線”,全省各級法院可不再向其簽發調查令,省律協也會將該信息記入律師不良職業信息,在律師誠信管理系統公開。甚者,若持令人行為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簽發調查令的法官而言,《辦法》增加了因法官在審查、簽發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國家、集體、個人、企業信息洩漏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責任機制。

為進一步增強信息的安全保護,《辦法》也增加了不予簽發調查令的內容,包括行政執法案卷信息、要求協助調查人提供從其他單位獲取的信息等。

試運行中

期待提高法律約束力

據介紹,經過2年的試行,此次出臺的《辦法》旨在進一步提升律師調查收集證據的能力,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2019年調查令是對2017年調查令實施兩年多來的效果總結,是對2017年調查令的揚長補短。”蒲傑告訴記者,在《辦法》基礎上,希望能從頂層制度設計或司法解釋中突破調查令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提高調查令的法律約束力。

省律協是此次《辦法》起草的單位之一。程守太表示,鑑於調查令於近期剛發佈,需要在試行一段時間後,聽取有關單位及廣大律師對調查令使用情況,省律協將協調有關單位,並召開有關會議進行專題討論。

據悉,下一步,省法院也將進一步加強配套機制建設和宣傳工作,鼓勵和引導當事人規範申請律師調查令,強化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努力為律師調查令制度的創新發展貢獻四川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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