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讀監察法」調查、審理間的協調製約

編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頒佈實施已經半年。學習好、宣傳好、執行好監察法,是各級紀委監委的重要任務,是對廣大紀檢監察干部忠誠履職、乾淨擔當、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推出《案例解讀監察法》系列報道,結合半年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學法用法實踐,通過“案例事例+分析點評”的方式,以案說法,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領會、貫徹落實監察法。

【案例】

某市紀委監委對於發現掌握的市管幹部A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按程序報批後立案調查,並由審查調查部門具體負責調查工作。

審查調查部門經過認真細緻的調查取證工作,查實了A某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問題,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違反廉潔紀律問題,以及違反生活紀律問題。同時,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中,存在濫用公款接待、超標準宴請等問題,還違反了相應的財經管理法規;違反廉潔紀律問題中,存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妻弟、侄子經營活動謀取私利,違反了有關經營性法規、招投標法等法律規定,幫助妻弟、侄子獲取鉅額不正當經濟利益的情況;違反廉潔紀律問題中,還存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自己單獨或夥同其妻收受他人賄賂1000餘萬元的問題;等等。

據此,審查調查部門擬對A某上述問題分別從違紀、職務違法和涉嫌職務犯罪的角度進行認定,並根據擬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提出給予A某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的建議。此案移送審理後,案件審理部門對擬認定的A某其他事實和證據無不同意見,但對認定A某夥同其妻收受他人100餘萬元貴重物品的受賄問題存在不同意見:此100餘萬元貴重物品系其妻所收,A某表示對其妻收受物品情況案發前不知情,直至組織調查、與他談話後他才知情,但具體情況以其妻交代為準,他認為其妻對這方面情況應該比他記得更清楚;其妻交代收下物品後曾於某天晚上告訴過A某,A某應是知道的,但當時是如何告訴A某的、A某當時如何回應的,其妻表示記不清了。

對此問題,審查調查部門與案件審理部門的意見存在分歧,審查調查部門認為應當認定,因為A某自己都已作了交代,如果不認定是對犯罪問題的放縱且100餘萬元物品無法作為犯罪所得予以追繳,案件審理部門認為應本著疑罪從無、審慎把握的原則不予認定,而將該問題認定為違紀並收繳該100餘萬元物品。

此後,該問題經紀委監委領導班子會議集體研究,認為因證據原因不予認定涉嫌犯罪、不移送司法機關,但根據事實和證據情況應認定A某為他人謀利、其妻收受100餘萬元貴重物品的情況構成違紀,從沒收違紀所得的角度對該100餘萬元貴重物品予以收繳。司法機關經公訴、審判認定,A某收受他人賄賂摺合人民幣共計900餘萬元,並據此作出了依法判決。

【解讀】

監察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對紀委監委內部構建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提出了明確要求。這種工作機制主要體現在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與監督檢查部門之間、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與審查調查部門之間、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與案件審理部門之間、監督檢查部門與審查調查部門之間、審查調查部門與案件審理部門之間等幾種關係上。本案例正是體現了審查調查部門與案件審理部門之間的相互協調、相互制約關係。

一方面是相互協調。審查調查部門負責調查辦案,負責收集證據、認定事實、扣押涉案款物、提出處理建議,案件審理部門負責審核把關,負責對事實證據、定性處理、款物處理等提出意見,雙方共同對案件質量負責。審查調查部門調取證據的工作,要以案件審理部門把握的證據標準為標準,否則通不過案件審理部門的審核把關,而案件審理部門審核證據提出補證建議時,又要立足於案件調查時面臨的實際情況,不能提出過於理想化的補證要求,同時這兩個部門的證據標準又都統一於紀與法的證據標準,不是哪個部門任意制定的證據標準。審查調查部門也好,案件審理部門也好,提出的定性處理意見,都是為了確保案件質量和案件處理的效果。因此,審查調查部門和案件審理部門必須相互協調,在工作中加強溝通、分析研究、充分論證。調查過程中如有需要,審查調查部門可以請案件審理部門工作人員提前介入或者向其徵求意見,藉助案件審理部門的工作,把問題儘快分析透、研究透,以便快速、高效地獲取證據,不走彎路或儘量少走彎路;而審理過程中如有需要,案件審理部門也可以請審查調查部門工作人員介紹案件、講明情況,以便案件審理部門較快熟悉案情、充分吃透材料、找準問題重點,進行審核把關、儘快提出意見。

另一方面是相互制約。審查調查部門調查後的認定意見,並不是最終意見,必須經過案件審理部門審核把關後才能提交紀委監委領導班子會議集體審議,這體現了案件審理部門對審查調查部門的制約;而同時,案件審理部門審核後提出的意見,也並不一定就是最終意見,還要向審查調查部門及時進行反饋、充分說明審核意見的依據和理由,才能讓審查調查部門吸收採納或繼續補充完善證據,這體現了審查調查部門對案件審理部門的制約。實踐中,審查調查部門、案件審理部門各司其職,而且是由紀委監委不同的領導班子成員分別分管,這樣就確保了雙方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獨立性。雙方在將案件提請紀委監委領導班子會議集體研究時,應當以確保案件質量和案件效果為目標加強溝通、充分論證,將存在的分歧問題儘量解決在會前,達成一致意見;對於經溝通後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分歧問題,應當經紀委監委領導班子會議集體研究決定,確有必要的還要報請上級有關部門審議確定。本案例中,案件審理部門對在證據證明標準上存在疑議的100餘萬元涉嫌受賄問題,不認定為構成受賄犯罪問題,而認定為構成違反廉潔紀律的違紀問題,正是實事求是、依紀依法對事實證據進行履職把關的體現,雖然受賄的數額少認定了100餘萬元,但案件處理效果並不會因此受到影響,100餘萬元仍被認定為違紀所得予以收繳、沒有讓違紀違法的人在經濟上“佔便宜”,更重要的是在證據標準上從嚴把握、高標準把握,確保了案件質量不留隱患,這正是監察法規定的各部門之間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效果。

——摘自中國方正出版社《案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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