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予國家補助!免徵個人所得稅、增值稅!事關你的錢袋子!

在這場戰“疫”中,為幫助中小企業渡過難關

深圳發佈硬核措施“惠企16條”

直接為企業減負超600億元

其實除了我市陸續發佈的硬核政策措施

財稅部門也在不斷“放大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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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門通過聯合發佈系列公告,明確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關鍵領域和重點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這些政策面向個人、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地方財政,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起到了重要作用。


下面重點來了!!!

這些優惠政策關乎到你的錢袋子噢


一、支持防護救治


1、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

【優惠內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此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2、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藥防護用品等免徵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取得單位發放的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的個人。

【優惠內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此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3、給予一線醫護人員國家補助

【享受主體】參加一線疫情防控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

【優惠內容】對參加一線疫情防控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風險程度等因素,分別給予每人每天300元、200元補助,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將湖北省(含援湖北醫療隊)一線醫務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標準提高1倍。

【政策依據】①《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建立傳染病疫情防治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4號);②《關於全面落實進一步保護關心愛護醫務人員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5號)。


二、支持物資供應


4、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享受主體】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企業名單由省級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適用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的,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政策依據】①《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②《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5、納稅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徵增值稅

【享受主體】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6、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徵增值稅

【享受主體】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三、支持復工復產


7、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享受主體】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

【優惠內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佔收入總額(剔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8、階段性減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

【享受主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按以下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


9、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

【享受主體】除機關事業單位外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參保單位。

【優惠內容】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徵各類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可根據受疫情影響情況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徵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徵收,減徵期限不超過3個月。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政策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


10、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

【享受主體】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單位。

【優惠內容】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可指導統籌地區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在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的前提下,對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徵收,減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


原則上,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大於6個月的統籌地區,可實施減徵;可支付月數小於6個月但確有必要減徵的統籌地區,由各省指導統籌考慮安排。緩繳政策可繼續執行,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政策依據】《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


11、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享受主體】

緩繳住房公積金,緩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優惠內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在2020年6月30日前緩繳住房公積金,緩繳期間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職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能正常還款的,不作逾期處理,不作為逾期記錄報送徵信部門,已報送的予以調整。對支付房租壓力較大的職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額度、靈活安排提取時間。


經認定的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和較嚴重地區,企業在與職工充分協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繼續繳存的,自主確定繳存比例;停繳的,停繳期間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政策依據】《住建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關於妥善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實施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號)

這些政策福利事關個人和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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