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務管理:始於制度的靜態合規,成於運行的動態管理

早些年,有法學家提出“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是權利經濟”以及“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等論斷。我們暫且不論是否能在經濟學上成立,還是在法學上能否證成,這也可以證明市場經濟離不開法律制度,離不開法治環境。

如果上述命題成立,作為市場經濟的主要主體的企業必須依法經營,依法經營的核心在於合規,合規就離不開企業的法務管理。法務管理在現代社會越來越重要。

但是,很多企業和企業家豆不太理解企業法務到底有什麼用?本人從擔任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經驗來看,認為,企業法務不僅僅止於制度的靜態合規,還要長於執行制度的動態合規。既有法律專業的合規性,也要有風險控制的管理。分析如下:

首先,企業法務的核心是自身業務的合規性。企業合規分為三個層面:一個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這個就是靜態合規。比如說公司設立、企業用工以及公司的對外交易等行為的合規。沒有這些管理和法定製度,企業會無章可循。二個是要有一套執行合規體系。包括負責合規的工作人員和機構,旨在保證全過程的合規。三個是要實現靜態合規與動態合規的融合,靜態合規是基礎,動態合規是過程和目的。

其次,企業的交易對象合規是企業合規的合理延伸。合規不僅僅停留在自身的合規,自覺合規,更不是停留在自己合規的自娛自樂的層面。企業合規的目的是依法經營的同時,還要控制好自身的經營風險。所以,企業合規第二個目標就是要尋找合規的交易對象。也就是說,企業的合規體系無論如何完善,只要交易對象是不合規的,企業可能會面臨經營風險,而這個風險是自己難以控制的。

最後,企業的合作方式和合作模式合規是企業合規的內在需求。除企業自身合規和企業的合作伙伴合規以外,還要有合規的方式。比如,合作伙伴之間共謀從事非法行為導致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的損害等等,這也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另外,合規的內容還要強調合作模式是否有持續盈利能力,如果一個合作不能盈利,遲早會毀約的。

黃星永:湘潭大學非洲法律與社會研究中心副主任、執業律師,湖南同湘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中非法律實務團隊負責人;

學歷背景:中南(工業)英語本科、湘潭大學法理學碩士、國際法(非洲法方向)博士;

工作語言:中文、英語;

研究領域:疑難勞動爭議(國內)、涉外勞動爭議、國際投資等;

執業領域:涉非法律事務、非洲國家勞動法、涉外勞工法律風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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