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戀愛中的“糊塗賬”成為你的情感債

本報訊(法制週報·新湖南記者 曾雨田 通訊員楊佳美)在戀愛期間情侶間的轉賬究竟是借貸性質還是贈與性質呢?近日,常德市鼎城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曾經是情侶的男女雙方因數筆共計5萬餘元的轉賬而對簿公堂。

2018年10月,彭某和王某某通過互聯網認識並確立戀愛關係,兩人相處一年後因性格不和終止戀愛關係。戀愛期間,彭某多次向王某某轉賬,金額共計5萬餘元。 2019 年12月31日,彭某向鼎城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某償還本金。

原告彭某認為,由於被告王某某在外欠賬,彭某出於同情才主動通過支付寶、微信轉賬等方式借款5萬餘元給被告。

被告王某某認為,其確實收到原告彭某的5萬餘元款項,但並不是借款。原告與被告當時處於戀愛關係,原告對被告的轉賬,均屬於原告基於示愛對被告作出的贈與,並非借貸。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通過互聯網相識並確立戀愛關係,此後雙方開始產生經濟往來,包括日常消費性支出、醫療支出等。2018年期間,原告彭某通過支付寶和微信給被告轉賬5萬餘元。2019年8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手,現原告彭某認為被告王某某尚欠自己借款5萬餘元。根據生活經驗, 6666.66元、1314元等特殊金額由於其諧音與情侶之間示愛語言高度一致,且當時雙方亦為戀愛關係,原告彭某提供的證據並不能證明這2筆轉賬也是借款,不宜認定為借款和還款。另,由於被告同一天通過支付寶給原告轉賬兩筆1萬元、5000元超出了一般消費和情侶往來限度,法院認定為還款。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判決被告王某某償還原告彭某借款本金3.5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情侶或親密異性朋友之間借款要考慮經濟能力,在可承受的範圍內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對於大額借款必須要對方書寫借款憑證,並保存好憑證,免得引起不必要的經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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