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科員冒充副省長(後落馬)兒子,戀愛、重婚、生子

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馮磊受賄、行賄、詐騙、重婚二審刑事裁定書》。


原審被告人馮磊1982年7月21日出生於安徽省合肥市,本科文化,原任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科員,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8年8月1日被廬江縣監察委員會留置,同年9月25日經廬江縣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次日由廬江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已婚科員冒充副省長(後落馬)兒子,戀愛、重婚、生子


裁定書顯示,馮磊犯受賄、行賄、詐騙、重婚四宗罪,2019年8月被安徽省廬江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八個月。


關於受賄罪,原審法院判定,2013年至2016年,馮磊在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汙賄賂局、法警大隊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153萬元。


關於行賄罪,原審法院判定,2013年6月至2014年,馮磊為請求時任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汙賄賂局局長姜某對魯某辦理取保候審、從輕處理、作不起訴處理提供幫助,先後三次行賄姜某共計20萬元。


關於詐騙罪,原審判決顯示,2014年,馮磊被抽調到中紀委韓先聰(原任安徽省政協副主席)專案組。在辦案過程中,馮磊以辦案的名義,多次以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涉案當事人洪某及其家屬錢財,共計584萬元。


“政事兒”注意到,上述四個罪名中,馮磊所犯的重婚罪備受關注。2007年11月26日,馮磊與何某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一女。2010年左右,馮磊冒充自己是安徽原副省長陳樹隆的兒子,取得女方鄭某的信任,兩人開始戀愛、結婚、生子。在庭審中,出具了兩人的證言。


鄭某證言稱:大約在2009年夏天,“陳某”通過他的手機和其聯繫上,說他叫“陳某”,之後追求她,他們開始戀愛。在戀愛之後,他說他在省檢察院工作,父親是安徽省原副省長陳樹隆,馮磊為工作需要的化名。大約在2012年,鄭某提出結婚,“陳某”也同意了。2012年5月18日下午4點多,他帶她去蜀山區民政局,進行婚檢、登記後接近5點,工作人員讓他們下一週再去。21日他們去蜀山區民政局把結婚證領了,登記日期還是2012年5月18日。


大約在2014年初,“陳某”讓鄭某搬到合肥市政務區置地栢悅公館2幢2701室居住,說房子是他父母買的,但沒有過戶。

之後他們一直住在那裡。“陳某”基本上工作日都會回家居住,週五、週六以加班為由不回家居住,週日晚上一般回家居住。2014年鄭某懷孕,2015年4月生下一男孩。鄭某懷孕後就不工作了,日常生活開支由“陳某”承擔。2018年8月1日紀檢辦案人員把“陳某”從家裡帶走,之後他的同學對鄭某說“陳某”是假名,實際姓名叫馮磊,這時才知道他的真實身份。



已婚科員冒充副省長(後落馬)兒子,戀愛、重婚、生子


對此,馮磊也提供了證言。馮磊說,他與何某2007年結婚,婚後生育一子一女。大約在2010年9月,自己發錯了短信,將短信發至鄭某手機上,之後與她聯繫。過了一個月左右和鄭某見面,介紹自己叫陳某,單身未婚,在安徽省檢察院工作。見面後,很喜歡她,便開始追求她,她也同意了,他們便以男女朋友名義交往。2012年鄭某提出結婚,馮磊同意了。大約在2012年5月份,馮磊在路邊找了一個辦證的人,把鄭某的身份證號碼、“陳某”的名字和身份證號碼及兩人合照提供給那個人,花200元辦了假的結婚證,結婚日期填2012年5月18日。


2012年5月18日下午,馮磊故意拖到四點多才去蜀山區民政局辦結婚登記手續,和鄭某也進行了婚檢,民政局工作人員說快下班了,讓他們週一再去。週一早晨馮磊提前去了民政局,把兩本假的結婚證放在工作人員桌子上,說先放著等會兒來拿。之後,馮磊帶鄭某去了,那個工作人員讓他拿走他們的證。就這樣,鄭某認為他們結完婚,領完證了。


為何沒有舉辦婚禮?馮磊說,他以父母不同意為名沒有辦婚禮,但他們以夫妻名義一起生活,2015年4月生下一男孩。一開始他和鄭某居住在馬鞍山路創智廣場6棟2007室,這是鄭某購買的公寓。2014年初,他和鄭某租住在政務區置地柏悅公館2棟2701室。大多數工作日,馮磊基本上回到鄭某處居住,對鄭某說週末要加班。週五晚上至週日回何某處居住,對何某說平時工作忙,住在辦案點。


“政事兒”注意到,裁定書顯示,鄭某懷孕後就不工作了,日常生活開支由馮磊承擔。


2014年6月馮磊給鄭某匯款80萬元,說是公婆給他們的,同年還給她買了一輛寶馬X1二手車,大約20萬元。2016年,馮磊通過中間人先後三次給鄭某轉賬,共計160萬元。這些錢,都是他從案件當事人洪某處騙取來的。


原審法院認為:馮磊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153萬元,其中索賄數額24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財物2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共計584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其行為已構成重婚罪。


2019年8月,廬江縣法院以受賄罪、行賄罪、詐騙罪、重婚罪,判處馮磊有期徒刑十六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違法所得上繳國庫;詐騙所得被責令退賠給被害人。


案件宣判後,馮磊不服,向合肥中院提出上訴,提出四點辯護意見。對於重婚罪,馮磊說,他沒有與鄭某辦理結婚登記,也未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

但合肥中院查證後認定,2007年11月26日,馮磊與何某登記結婚,婚後育有子女,2010年馮磊又與鄭某結識並同居,二人以夫妻相稱,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於2015年4月共同生育一子。法院認為,馮磊有配偶而重婚,其行為構成重婚罪,因此該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2019年11月,合肥中院對該案二審宣判,駁回了馮磊的上訴,維持原判。


撰稿(xjbzse)/新京報記者 何強 校對 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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