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分得“利潤”500萬,咸陽市原車管所副所長零入股成考場幕後老闆

未投入一分錢,時任咸陽車管所副所長的曹偉就成了優可考場的合夥人,負責打招呼、疏通關係,一年多的時間裡,該考場收取了1400餘萬元“保過費”,這位副所長分得“利潤”500萬元!

3月1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咸陽市車管所原副所長曹偉受賄案一審判決書,曹偉獲刑10年並處罰金,違法所得被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底,時任咸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管所副所長的曹偉在與陝西優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實際所有人文某的一次閒談中得知,該公司經營的優可考場要向外承包,遂與李某(另案處理)商議由李某將考場承包過來並負責日常管理經營。但文某對李某不放心,拒絕承包給李某。曹偉想促成此事獲取利益,便親自出面。

2017年3月25日,文某代表陝西優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與曹偉簽訂了內部承包經營責任書,約定承包費一年600萬元。

合同簽訂後,曹偉與李某又針對出資問題及分紅事項進行商談,曹偉提出將其朋友高某等五人也拉入參與此事,並讓五人共計出資150萬元,都算在高某名下,除過高某等人出資的150萬元外,剩餘承包費用由李某解決。曹偉不參與考場的任何經營管理事項,只是利用其咸陽市車管所副所長的身份負責協調疏通關係,確保考場穩定經營及最大限度的獲取正常與非法利益。

事項商議後,李某便成為優可考場的實際經營人,曹偉則利用其職務便利對優可考場的考官、駕校負責人、軟件公司、考場檢查人打招呼,讓相關人員放鬆監考、增加考場考試人員人數、讓軟件公司考試系統放寬尺度,以便讓更多的考生通過。

優可考場在實際經營過程中主要收入分兩部分,一部分是科目一至科目四的所有正常考試收入,另一部分是除過正常考試收入外收取考生科目一至四的“保過費”。自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共計收取“保過費”近1400餘萬元。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曹偉分11次收受李某考場“利潤”500萬元。

此後,曹偉還以其單位人事調整、需謀取職務升遷為由向李某索賄20萬元。

該考場主管趙某證言稱,“保過費”是違規操作的,就是考場通過賄賂考官加上自己作弊,優先確保交這部分費用的學員通過考試所收取的費用。優可考場收取“保過費”標準:科目一500元、科目二1000元、科目三600元、科目四500元。

一年分得“利潤”500萬,咸陽市原車管所副所長零入股成考場幕後老闆

趙某負責科目二、三,只和駕校分校長接頭,在考試前一天的模擬考試時,一部分駕校分校長會給趙某提供需要保過人員名單,趙某按照考場收“保過費”的標準按人頭進行收費,之後這些錢和名單就由趙某交給李某,還有一部分駕校分校長直接將名單和“保過費”交給李某。

考場對駕校分校的科目二、科目三報名有特殊要求,按照2:1的比例來報名,也就是交“保過費”比如是10人,必須再按比例空報5人,這5人是行內稱為“空投”,他們在第二天考試時是不到場的,這5人肯定不及格。這樣才能保證考場考試合格率的平穩,因為交警支隊對每個考場的合格率都是有要求,大概都在60%,為了保證交“保過費”的人員佔取合格率,只能通過這種辦法保證不合格率。

考場電腦軟件會控制考試系統,交過“保過費”的學員名單會被錄入考場電腦軟件,通過率極其高,科目二、三都是這麼操作的。科目一、四是將交過“保過費”的學員安排在最後兩排,由工作人員蹲在地上指導答題。

法院認為,被告人曹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在擔任咸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副所長,負責全市駕駛員考試、主管考核室等工作中形成的職務便利,索取和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財物,

共計5659547.56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已觸犯刑法,構成受賄罪。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曹偉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0萬元。違法所得500萬元及大眾牌途銳越野車一輛,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已追繳)。

今年1月,華商報還曾報道過咸陽車管所民警、考試員等4人收受考場請託,均因受賄獲刑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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