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提醒广大网民:严防借疫情传播木马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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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广大网民:严防借疫情传播木马实施犯罪

检察官提醒广大网民:严防借疫情传播木马实施犯罪

当前,在全国人民积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时期,有些不法分子却利用疫情传播木马进行网络攻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严重影响了疫情防控和社会治安稳定。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5日,突泉县检察院依法对一利用群众关心关注度较高的疫情防控方面信息,将恶意木马程序伪装成“全国新型肺炎疫情实时动态”的链接大肆传播,以此获取他人计算机控制权限的犯罪嫌疑人以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批准逮捕。


该案犯罪嫌疑人时某在网上购买木马病毒,为提高点击率、关注度,编辑命名与新冠肺炎疫情有关的网络链接,诱使不明真相网民点击,从而获取计算机系统权限,并非法获利30余万元。


法律规定:

利用疫情传播木马行为是针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该罪名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检察官提示:

疫情期间,网络办公,远程教育等应用新场景促使人们使用计算机网络的频率大大提升,互联网出现高突发性、集中性、高流量的特征,不法分子正是利用当下大家对疫情的关注,通过传播木马来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此,检察官提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行为人若违反相关国家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网民应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意识,不要打开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或下载、打开不明来源的文件、点击情况不详的链接,认清网址,防止误上钓鱼网站。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开展网络安全意识教育以及防入侵、防漏洞、防瘫痪、防泄密、防篡改等基础安全工作,加强网络安全保障,提升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相关法规链接:

《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供稿 / 第一检察部

核稿 / 郝艳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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